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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10

女主播要求运营公司支付基本工资被驳回法院:不属于劳动关系

  现代快报讯(记者陈子秋邓雯婷)24岁的小美通过和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协议,成为了某平台主播,双方约定按照公司制定的直播平台收益分成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一个月后,小美离职。随后,她便向南京建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月的保底工资3000元。建邺法院认为小美对某传媒公司并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对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4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就是十大案例之一。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小美与该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写明,小美在公司的娱乐平台上进行互联网演艺产生的一切互联网演艺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收益及佣金),双方一致同意按照被告制定的直播平台收益分成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双方一致同意共同享有相关收益,由公司负责对接的产品销售收益,在扣除产品成本、运营成本、广告成本后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等。

  小美称,自己从2019年4月3日起接受公司的安排在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视频直播,并在5月初离职。庭审中,小美提供了某短视频平台App手机截图打印件,上面显示的工会是“美帆互娱”,还有直播次数和时长、网友评论,用以证明她的工作时间。第一个月应该有保底3000元,第二个月开始根据直播时网友的打赏,打赏的费用原告和被告、平台按比例分成,小美应该要拿45%,但自己入职后,公司没给她发过报酬,被告公司对此予以了否认。双方均是口头陈述,均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小美为了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仅提供了手机App的截图,关于上班时间、地点及考勤也均是口头陈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对于开展网络直播表演活动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的收入从小美的演出收益中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可见小美对某传媒公司并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对小美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从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附性、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诸多要素进行考量。

  南京中院民五庭法官吴晓静告诉记者,不同的案件中,具体的关系认定还是要该看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本案中,小美已经和公司约定了按比例分配收益,其实和运营公司是属于合作关系,小美可以拿到一定的分配收益。对于要从事相关互联网平台工作的人员,吴晓静作出提醒:要搞清楚自己与公司平台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签协议前,还是要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有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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