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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1-03

以娱乐的精神看“快手”“抖音”之争

  利用诉讼向竞争对手发起进攻是一个好办法,赢了最好!如果输了,因为原则上审判是公开进行的,而这个过程中的双方质证等,即使有所失准,也很难被界定为名誉侵权等违法行为。

  因认为在第三方“360手机助手”APP中搜索“快手”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抖音短视频”,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此案原告认为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快手”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上面的商标是快手的商标,至多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如果是美术字,可能还就是个图形商标,单就“快手”二字而言,输入后没有指向快手公司的产品,“360手机助手”很难说是有义务必须第一个指向快手的组合或者图形商标。应用市场中的APP搜索,市场主体中没有明确义务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快手”就放到第一位,因为可以有其他含有“快手”字样的商标的APP产品。《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不能针对一家公司把汉字“快手”二字的检索指向都赋予某一家公司的权利,“360手机助手”没有侵犯快手的图标商标。查知识产权局官网,“快手”的商标,在形式分类中,还是“颜色商标”,按“快手”的逻辑,估计以后按“橙色”“颜色”检索不是“快手”,它也得起诉?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依照该法第十二条,快手所起诉的行为不符合“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按照这条的规定,如果点着“快手”的图标,下载的却是抖音才符合利用技术手段的要件。360手机助手”检索的排序方法,如果有抖音的人为操纵因素,从体验的角度看,用户会有所不便,做法有些“鸡贼”,但是如果非要说违法,那还上升不到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度。就快手和抖音的APP而言,双方的图标区别之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能有和尚和尼姑分不清的情况,但是很少有人神父和修女分不清。至于诉讼,快手当然有诉权了,不过就结果而言,笔者不看好快手!不过如果当做一次营销策划,到时候即使诉讼败诉,在社会影响上造成的影响却是成功的。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原告总是苦主,合法合理的成分多一些,不过现在我们也知道恶人先告状,互撕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常态。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没有诉讼的互联网企业就不是互联网企业。有时候原告被告谁胜谁负都不重要,重要的他们的诉讼吸引了我们的眼球。传统领域王老吉和加多宝多年诉讼,我们可能都说不清结果了,但是两个品牌恶斗的结果,反而把市场上的其它凉茶品牌基本打没有了。红军也好,蓝军也罢,一番恶斗,吓得别人不敢入场也是成果。

  北快手,南抖音,中间还有一个火山口。不知道哪天火山口是不是也出来凑个热闹。不为胜负,交个消费者的朋友而已。当然也提醒大家,火山和抖音都是字节跳动旗下的,火山现在叫“火山抖音版”了,万一过几天多方大战,您要是助阵别叫错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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