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内容显示,原告微播公司表示,抖音短视频的运营方经合法授权取得“末那大叔”(抖音号monadashu)发布在原告平台上的所有原创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被告快手未经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在快手平台上冒充“末那大叔”账号,非法搬运其原创视频。同时,被告就原告对该侵权行为的投诉长期拒不处理,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快手公司辩称,已对涉案用户封号处理,本案不涉及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所以不构成侵权,同时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过高;涉案短视频为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涉案行为可能侵权既不明知也不应知。综上,被告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但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后未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及公证费、律师费2.5万元,共计29.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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