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令智昏,19岁男子当着朋友面在宾馆内侵犯14岁女生,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湖南常德,19岁的男子孙某在“快手”上认识了14岁初中女生曹某,并添加了联系方式。
今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曹某和一个朋友在外吃饭,孙某得知后带着一朋友也去了。众人吃完饭,曹某结账。
后有人电话邀请曹某去玩,曹、孙等四人便一起打车前往。到了地方,曹某发现人多,便先行离开,往自己住的公寓酒店走。
孙某与朋友也跟着曹某离开,途径一宾馆,孙某提出上去休息会。起初曹某不愿意,后因天气太热,手机也没电了,想着去充会电,便上去了。
三人进入房间,曹某在靠门床上充电,孙某朋友在另一张床上玩手机。孙某将曹某手机拿到一旁充电,然后关掉灯,又给朋友使眼色,让其关掉电视。
随后孙某抓住曹某双手欲与其发生关系,曹某拼命抵抗,孙某直接言语威胁。害怕被打的曹某不敢再反抗。孙某就在朋友面前对曹某施暴20分钟。
事后,曹某电话叫来朋友找孙某算账。孙某见一帮人,害怕被打,便电话联系辅警朋友,让其开警车带自己离开。
辅警朋友见现场人太多,便联系了特警,警方赶到后将孙某等人带回调查。孙某因构成强奸罪,于近日被判处4年刑罚。
一个19岁,一个14岁,在这件令人愤怒的侵害案里,主角当然是孙某,其强迫他人发生关系,特别对象才十四岁,着实令人愤怒。
但从几个细节也可以看出,被害人曹某的生活状态也决定了她的悲剧是必然的:还在上初中就能够自己去住酒店、网络才认识的人就能见面、跟着陌生人也敢去宾馆。
这些细节反映出了曹某自身生活是存在严重与年龄不符的地方,为自己的悲剧埋下了伏笔。但这不是孙某有权强迫发生关系的理由。
孙某使用暴力加胁迫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暴力体现在强行按压住被害人身体,使其不能反抗,其胁迫表现在使用言语威胁生命等,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
据此,孙某构成强奸罪是无疑的。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奸淫幼女的,则从重处罚。
本案中,曹某刚刚满十四周岁,这就意味着其已不属于幼女。也正因为被害人曹某年满十四周岁,所以对孙某构成犯罪的要求是必须违背曹某意志。如果曹某未满十四周岁,则不管曹某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虽然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但因为刚刚临界年龄,依旧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孙某性侵的对象及后果仍然重于成年对象,对孙某仍应当从重处罚。
而法院最终对其判处四年刑罚,可以说是从轻的。从轻的情节在于孙某构成了自首,以及有认罪认罚情节。
虽然孙某打电话给辅警朋友的目的不是交代罪行。但是根据规定,其主动电话给辅警,辅警联系警方后,其并且没有逃离,在警方到达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亦可认定为自首。
本案的悲剧发生,除了孙某要担责,曹某自己也有责任外,还有两方我们认为也应当担责:
一是孙某的朋友,明知孙某试图侵犯曹某,还帮助其关电视,已经有点“从犯”的意思。但因为关电视这一情节对于孙某性侵曹某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协助,故而不认定“帮助犯icon”。如果该朋友有实质性帮助,如按住手脚、不让发声等,那就是“强奸罪”的共犯了。
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代表其没责任。面对一个十四岁女孩当着自己面被侵犯,作为一个公民或者男人,也应该知道这是犯罪,应该有义务与犯罪分子斗争,应该阻止或者报警。所以,这位朋友至少要承担的是道德的责任。
二是宾馆经营者,两名男子带着一名十四岁女孩入住酒店,为什么不按规定履行审核身份的程序。发现这种情况,其有义务进行报告警方。
因此,宾馆的不负责任,也是导致惨剧发生的原因。对此,应当对其进行相关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同时,曹某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宾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各方主体的不用责任,导致了这样的犯罪发生,从曹某自身,到孙某,到宾馆,都应当警醒,如何做好自己应当做的事情,才能让这样的事情不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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