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4日,谭某通过抖音号发布了“这个人专做套花呗骗钱,骗钱后把人微信删除拉黑,请广大网友围观”及“此人欠钱不还就算了,还不承认,还赖账”的内容,并附上了卢某的照片、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与卢某互发短信的截图。
后经卢某举报,上述内容已被删除。同月29日,谭某再次向案外人陈某索要卢某的照片,并承认其曾发布关于卢某的抖音并声称将在西樵论坛再次发布关于卢某的内容。
同日,卢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谭某赔礼道歉,在抖音等发布过相关内容的软件连续30天发布不少于200字的道歉信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网络上“挂人”算不算侵犯他人名誉权?卢某又能否要求谭某赔礼道歉呢? 我们看看法官怎么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通过抖音发布关于卢某“专做套花呗骗钱”“欠钱不还”“赖账”等不实内容,损害卢某名誉,并公开发布其姓名、电话、照片等个人隐私材料,构成对卢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内容经卢某举报后已被删除,结合卢某目前受影响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谭某通过抖音向卢某发表道歉声明,为卢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5天)。关于卢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虽然谭某发布的内容尚未对卢某造成严重后果,但谭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上述内容,难免会对卢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一审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谭某:涉案抖音内容不是我发布的,在我与陈某的微信聊天中也没有承认抖音是由我发布。
再说,涉案抖音内容在2018年11月24日发布,但我在当月29日还问陈某索取卢某的照片,更可推定该抖音内容不可能是我发布的。
卢某:我认为在谭某与陈某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出她已承认自己曾经发布过关于我的抖音内容。
且发布抖音的时间是2018年11月24日,与谭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谭某向陈某索要我的资料的时间一致。
谭某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谭某于2018年11月初开始向陈某诉说卢某同他人通过套花呗骗取其钱财。
谭某向陈某索要卢某的微信,陈某向其推送了卢某的微信名片。同日,谭某向陈某发送其与卢某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称卢某不加其微信且不承认欠钱,要求陈某到卢某的微信朋友圈下载卢某的自拍照片并发给谭某,并称 “她(卢某)朋友还叫我发抖音,说抖音的传播能力强”。
2018年11月24日涉案抖音账户在抖音上发布了上述关于卢某的内容。2018年11月29日陈某通过微信询问谭某是否发了关于卢某的抖音,并提醒其这种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谭某并未予以否认,而称“切”“不要跟我说这些,有本事叫她告我,影响心情”,并反问陈某怎么知道发抖音的事情,并称“发个抖音我觉得已经是很小事”,还怪陈某当日没有给其发卢某的照片,当陈某说“我不能给照片你的,你明白吗?这是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的”时,谭某反驳道“你给照片我,我不说,没有人知道是你发给我的,再说,发抖音的人是我,就算侵权也是我,对你有什么坏处”。2018年12月4日卢某提起本案诉讼后,谭某通过微信质问陈某“你是否同卢讲我发她抖音的事情”,并问陈某“问题是你在哪里看到我条抖音?因为上星期她(卢某)已经在抖音举报我,然后那条抖音已经禁了我,你在哪里看到的呢”。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抖音内容是否由谭某发布。
对此,本院认为谭某与陈某之间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反映了谭某公开发布其所称被卢某骗取钱财一事的经过,结合谭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陈某索要卢某的照片,声称要将卢某欠钱不认的事情公布到西樵论坛、抖音上,次日抖音上即出现了声称卢某“欠钱不还”“赖账”“套花呗骗钱”等的内容;当陈某向谭某询问其是否将卢某的事情发到抖音时,谭某不但未予否认,并认为发抖音只是小事,且发抖音的人是她,即使侵权亦与陈某无关。以及卢某提起本案诉讼后,谭某质问陈某的对话中,更清晰提到其发送的抖音因卢某的举报而被删除等内容。
综上,佛山中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抖音内容由谭某发布,一审法院据此要求谭某向卢某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予以维持。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当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时,可以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千万不能随意在网上谩骂、侮辱他人。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网络上的言行负责,随意散布、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或任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但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触及法律,还可能要付上更大的代价,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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