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据抖音方面透露,抖音已经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
对抖音起诉腾讯一事,腾讯做出回应称,暂未收到关于抖音起诉的相关材料。“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继续提起诉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要首先证明涉嫌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其次要证明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最后原告还要考虑证明涉嫌企业没有合理理由实施了滥用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字节跳动需要详细和科学地论证腾讯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仅仅因为微信、QQ,作为月活用户分别超过12亿和6亿的国民级社交通讯产品,有完备齐全的用户好友关系,和已经深入用户生活的各个领域,就来结论说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显然还是太没有说服力了。
此外,字节跳动还要考虑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是否有反垄断法下的合理理由。因为腾讯在应诉时除了挑战字节跳动指控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外,还会提出其限制分享的合理理由。
通过目前网上的报道,腾讯很可能将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的所谓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的行为,以及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行为作为禁止分享的合理理由。
从腾讯的角度,腾讯需要举证其在相关市场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要证明其拒绝分享的行为是否具有反垄断法下的合理理由。
如上面其公开回应字节跳动诉讼时所说的理由。当然这些是否能构成反垄断法下的合理理由也是需要腾讯举证证明的。所以这个案子表面上双方都有理由支持。但是要想获得法院支持,还是需要更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抖音起诉腾讯,腾讯也开始反诉,这不仅让人想起来当年的“3Q大战”(360和QQ),360明显弱势,QQ明显强势,“大战”的最终结果是“打醒了”腾讯而调整了战略,对体系外创新项目及团队,不再简单粗暴地“山寨”,而是采取了“赋能+投资”形式介入。
今天的“抖腾大战”战火开始,先是有一起PR、自动“传播”一波的“天然属性”,抖音的体量也不是当年的360,而是携头条、抖音、火山等字节跳动矩阵产品来战,反倒是腾讯系的相应产品快报、微视、视频号等,还没有一个是大成的“超级应用”,抖音诉腾讯(微信)垄断,怎么听起来都有些“矫情”,甚至感觉是抖音、头条在“示强”“炫富”。
当然,最终会有可能让腾讯系、头条抖音系,逼自己再调整下集团战略,顺便解决下历史问题(产品、人事、投资),譬如腾讯再入股或增股抖音的竞争对手们,这样快手、小红书们拥抱腾讯将成为极大可能。
第一个维度,我觉得从私域流量角度出发,私营企业它的平台跟公共平台其实还是不一样的,企业自身有自己的战略选择,有自己的业务的方面的调整,所以说,它某些情况之下对它的这个流量,对于它内容进行限制,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
当然了,如果说这个完全没有规则情况之下的一律封杀我觉得肯定是值得商榷,但是呢,你要是以垄断的名义进行内容上的这种起诉,我觉得这个最后能胜算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但是我觉得头条也作为巨头嘛,他自己也有自己的诉求和表达,更类似于一种公关活动,他未必最后能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今日头条早些年在这个自己的发展过程当中,其实在没有发展成巨头之前,在这个相关的平台之上,获得了很多流量的支持,所以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觉得它也是得益于之前我们对于这个所谓的私域流量,或者说对于企业本身的这个流量方面的关注并不是很强,随着他自己战略定位的不断提升,他现在也成为了中国互联网的一个巨头也对于原有的这个BAT的相关的整体的这种战略格局产生了重要的一个变化。
所以说,当他长成这个所谓的巨头之后,其他的巨头对他就有这个借力之心,大家就开始严防死守,我觉得从这种程度上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另外一个角度呢,就类似于微信啊,腾讯这种大平台,它是具有大量的这个用户数量具有一定的这个公共属性。
其实有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抖音总说腾讯限制分流,那么今日头条和抖音做的就很好吗?其实只要是头条作者就知道,今日头条对第三方链接、二维码限制的更狠,微信朋友圈还能转发头条、抖音的内容,而今日头条发外链和二维码会直接判定为广告,甚至对于阿里、拼多多这类的企业,连包含文字的软广告都不能有。
所以,这就说明了一个事实,各大平台都是限制发表其他平台内容的,这也很容易理解,如果在自家平台帮其他平台引流,或者自家平台广告满天飞,怎么来看都是不开心的事情。
所以,这次抖音与腾讯的相互诉讼,我理解就是流氓互殴而已。无非是两者都不希望自己为其他平台引流,但是都希望其他平台对自身网开一面。
我觉得一方面,平台的确有权力做限制,也的确有利用平台的优势地位垄断的嫌疑,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个和垄断的关系不大,抖音、头条能直接转发快手和百家号的内容嘛......我理解在春晚即将到来时,这更像是一个营销行为
腾讯在互联网领域确实有很强的市场势力,以社交软件为核心的应用生态圈十分广泛,这些构成了强的用户粘性。要注意这个互联网生态是腾讯经过并购、研发等方式由小做大的,是在竞争中成长的过程和结果。
不能以腾讯封禁抖音的相关内容认定其具有抖音所提出的反垄断意义上的“垄断支配地位”。
一是用户依然可以通过其它应用商店等途径下载使用抖音,并使用抖音内部的社交功能,这本身与腾讯是竞争关系,同属于一个相关市场;
二是腾讯虽然是一个平台,但并不是其它应用,如抖音、飞书等产品的基础平台,这些移动应用都是在安卓、苹果这些移动操作系统或者windows 等桌面系统环境下运行的。腾讯目前还不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没有义务向一切应用开放。
数据的问题与反垄断意义上的竞争问题有不同之处。用户数据是各平台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是平台商业活动和服务消费者过程中互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平台改进服务的基础,这些数据并不构成服务消费者基本需求的必要设施。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还涉及用户隐私问题,因此数据区别于其它物化的财产。当然大的平台相对小平台会累积巨大的竞争优势,可能使得小平台无法与其竞争。
“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这里需要注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相关民事和行政案件,而起诉内容则是垄断,那么这个事件的核心在哪里,尚不明确,首先要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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