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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21

有人卖东北虎虎皮警方开始都不敢相信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的虎皮,通过网购仅花费3万余元便成功购得;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砗磲被制成饰品当街出售……9月4日,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与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分别通报了两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动物制品案。目前,两起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均已被警方抓获。

  8月27日,公安杏花岭分局鼓楼派出所民警得到一条线索,近期有人要来太原出售东北虎虎皮。

  “一开始我们也怀疑线索的真实性,毕竟东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随着对此线索的跟进,才发现,原来真的是有人来太原卖虎皮。”办案民警介绍,经过两昼夜跟踪守候,警方于8月29日13时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金桥东街某小区6号楼1单元2003室将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动物制品的黄某(男,31岁,福建莆田人,暂住太原某旅馆,个体)、王某(女,29岁,山西榆次人,无业)、张某(男,30岁,山西盂县人)抓获。8月30日,经委托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对黄某、王某持有的虎皮进行鉴定,该涉案虎皮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虎皮。

  犯罪嫌疑人黄某交代,他于2016年通过微信,在网上以人民币3.3万元的价格收购一张东北虎皮。今年5月以来,黄某欲将此虎皮出售,为此他通过其女朋友王某联系并寻找买家。在此过程中,王某又将有虎皮需要出售的信息转告给了其朋友张某,并许诺张某若能介绍买家,虎皮一旦成功出售便支付张某相应好处。

  8月28日晚,黄某与王某通过张某牵线来到太原,并与买家周某见面。双方约定8月29日上午看货。8月29日10时许,双方在商量价格和鉴定虎皮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动物制品罪。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出售濒危动物制品罪。现该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4月23日,太原市森林公安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在太原市煤炭交易中心某摊位,有人公然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分局立即出警调查,经查刘某系江西抚州人,未经批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砗磲和玳瑁制品,警方依法将刘某传唤归案。据刘某供述,涉案制品均通过微信、网购等方式非法购买。经鉴定,砗磲贝壳7件,价值16800元;砗磲制品(串珠、手镯、摆件、挂件、项链等)291件;玳瑁制品23件;其他动物制品18件。目前,此案已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介绍,砗磲是海洋中最大的双壳贝类,被称为“贝王”。近几年来,被称为佛家七宝之一的砗磲逐渐成为收藏热点。尽管砗磲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十几年,可是砗磲的捕捞、售卖等产业依旧没有停止。为保护海南省海域的珊瑚礁、砗磲及其生存环境,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改善,自2017年1月1日起,海南全面禁止出售、购买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

  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却为何依然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欲铤而走险,大量捕杀、贩卖?警方介绍,一是的利润巨大,二是买家需求旺盛,“尤其是借助网络,此类犯罪的蔓延发展速度是惊人的。”所以,保护野生动物先从普法和可批开始

  目前,在此类案件的具体打击过程中,还是存在以下困难。首先,违法行为识别难。很多交易中,买卖双方均使用特定的暗语。再加上网络交易与鉴定成本高等原因,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案件线索的识别上难度就不小。其次,一些快递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也是铤而走险。此外,受一些不良网络信息影响,部分市民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观念认识不足。

  据了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今年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之一就是“利用互联网、微商、淘宝等电商平台非法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快手、抖音等网络直播平台上滥捕、杀害、滥食野生动物视频、图片等情况依法核查”。

  “其实,我国对此类犯罪一直是严打的状态。比如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非法交易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在1只以上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很多市民真的是不懂,他们觉得自己就是在网上买个宠物,不是什么大事。”民警介绍,与卖家明知故犯相比,很多买家却是因不识野生动物、不懂相关法律知识而触犯了法律。

  据介绍,在收购野生动物自养的犯罪嫌疑人中,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差。而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一弱点,将野生动物打上“异宠”“萌宠”的标签,伪装成可以普通家养的宠物进行兜售。例如不久前,其他省市就有市民在网上看到有人养猕猴的视频,出于喜爱便也在网上购买了两只猕猴。直至案发警方上门,其才知道他所购买的“萌宠”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作为买家,该市民也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抓捕。

  在此,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繁殖的,只要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都是禁止个人买卖的。另外,野生动物大多并不适应家庭饲养,可能会导致其死亡,最终“爱宠”很可能变成“害宠”。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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