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系知名短视频移动应用软件“快手”的开发及运营主体,从商标权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快手”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经多年运营,“快手”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短视频移动应用平台之一,拥有极高的用户量及知名度,涉案商标在相应领域内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快手公司发现在第三方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内输入“快手”二字,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并非“快手”产品,置顶搜索结果竟然为“抖音短视频”APP,并且在应用程序名称右侧显示有“推广”标识,点击该搜索结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安装及正常使用。经应用商店公示及“抖音短视频”《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抖音短视频”的开发及运营主体。
原告快手公司认为,被告将“快手”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利用了其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产品的契机以及“快手”商标知名度,对自身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且因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快手”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希望下载安装“快手”的网络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中搜索程序名称时,却在搜索结果第一条得到“抖音短视频”的安装链接,从而增加了“抖音”产品获取用户的机会,减少了本应属于“快手”的用户数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称的“食人而肥”和“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快手与抖音,这两个国内头部短视频平台,近来均开始在直播电商领域发力。快手入场直播带货比抖音较早。2016年12月,快手开始试水直播。2019年12月初,快手大数据研究院发布了《2019快手直播生态报告》,正式宣告快手直播日活用户突破1亿。
与快手和淘宝直播相比,抖音入场直播带货较晚。2018年底全面开放购物车功能;2019年,抖音逐步放开直播权限,开播不再有粉丝人数限制;2020年1月8日,火山小视频和抖音宣布进行品牌升级,内容池逐步打通。
这意味着抖音和快手在直播电商领域“狭路相逢”。直播一直是快手平台的“现金牛”业务,据媒体报道,2019年快手总收入为500亿元左右,其中直播收入接近300亿元,游戏、电商等其他业务收入为几十亿元。
今年以来,抖音与快手之间明争暗抢的火药味逐渐浓厚。同为短视频头部平台,抖音与快手分别拥有4亿日活与3亿日活,为了获得更多增长,二者不可避免会产生交锋。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7.73亿,占网民整体的85.6%,增量市场已接近顶峰,各大平台对于流量的争夺趋于白热化。根据长江证券000783股吧)近日发布的行业报告,目前,移动购物用户体量达到9.95亿人,相对于互联网用户渗透率约88%,未来基于用户体量的扩容空间相对受限,对应来看,重点电商平台的用户边际引流成本随之大幅提升。阿里与京东的平均引流成本已经突破300元/人,而拼多多的平均引流成本也已经超过150元/人。
中信建投研报认为,在直播电商行业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各大平台势必将转向争夺控制流量的权力。无论是电商平台内嵌直播功能,还是直播平台自建电商业务,都可以看出各个平台的决心。不过目前抖音和快手的活跃用户数量已经积累很多,但抖音和快手的自营电商平台是否能够做大,仍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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