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淀法院网5月12日报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快手开发和运营的主体,向法院起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500万元,因为其认为第三方APP搜索的是“快手”一词,搜索结果排名第一的是“抖音短视频”。
快手公司发现“快手”这个词在第三方应用商店的“360手机助理”里输入时,出现的第一个搜索结果并不是“快手”产品。而搜索结果是“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在应用程序名称的右侧显示了一个“推广”标志。点击搜索结果,完成“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安装和正常使用。经应用商店公示及“抖音短视频”《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抖音短视频”的开发及运营主体。
原告“快手”公司认为,被告将“快手”设定为付费关键词,并利用春节期间巨额投资推广其产品和“快手”商标受欢迎的机会来推广自己的产品。此外,由于两种产品功能高度相似,相关网络用户希望通过搜索“快手”来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与“抖音”经营的产品有关联,从而削弱了“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具体联系,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得的专用商标权,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想下载并安装“快手”的网络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中搜索程序名称,但他们在搜索结果的第一篇文章中获得了“抖动短视频”的安装链接,从而增加了“抖音”产品获得用户的机会,减少了应该属于“快手”的用户数量,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同类相食和增肥”和“搭便车”行为,混淆他人的商品名称,构成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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