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网红主播“仙洋”曾一度拥有超过两千万被称为“仙家军”的粉丝。“仙洋”还注册了多个商标,并成立了沈阳仙洋文化传播公司。然而在2018年4月,“仙洋”等违规网络主播被国家网信办跨平台禁播。此后,“仙洋”自称被其捧红的旗下主播“仙家军大师姐”自立门户与其解约。其担任法人代表的文化传播公司将“仙家军大师姐”女主播王某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1900余万元。2021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王某赔偿仙洋公司553万余元。
1989年出生的女子王某是吉林长岭人,网络女主播。而男子高某是沈阳仙洋文化传播公司的法人代表,原为网络主播,在快手直播平台上被称为“仙洋”。
“仙洋”曾经是网上的著名头部主播——2018年1月7日,“仙洋”人气超过40万,粉丝数超过2000万,团队的粉丝被称为“仙家军”。仙洋公司于2018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仙洋”、“仙家军”、“仙洋团队”商标,并于2018年12月28日取得“仙家军”商标权。
然而为净化网络环境,国家网信办于2018年4月4日依法约谈“快手平台”负责人,认为该平台传播涉未成年人低俗不良信息,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对其提出严肃批评,责令全面整改,要求暂停有关算法推荐功能,并将“仙洋”等违规网络主播纳入跨平台禁播名单,禁止再次注册直播账号。
在“仙洋”的火爆期,不少网络主播主动“拜师”。其中就包括了女主播王某。2018年1月13日至4月期间,王某在快手网络平台上进行直播。称“仙洋”为师傅。2018年1月14日,王某进行直播,“仙家军”参与支持,她被称为“大师姐”。王某称,自己到沈阳仙洋公司的直播间直播过四次。直播后收入由王某直接在快手网络平台上提取,然后以微信转账方式,按照事先约定将收益中的20%支付给仙洋公司。
2018年1月到4月,王某的提现收益分别为:1月45万元、2月36.4万余元、3月40.9万余元、4月35万元。转给仙洋公司收益分成19.6万余元。
2018年3月25日,王某表示不再在仙洋公司继续直播及交付收益,仙洋本人与王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双方就王某粉丝数距1000万还差八、九万、王某团队在沈阳没有直播间等内容予以商量,仙洋一再挽留王某,承诺给王某资源,王某同意在沈阳直播一周。根据微信记录显示,2018年4月20日,王某微信提出解约事宜;2018年4月26日,双方没有就如何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同意给付此期间欠付的收益分成12万元。
2018年4月27日,王某在快手网络平台上宣布与仙洋公司解约。仙洋公司称:2017年7月7日时,王某粉丝为200余万,2019年1月17日王某粉丝为1200余万。该公司认为这都是仙洋公司帮忙捧红带来的粉丝。而王某则声称,自己和仙洋公司签约时,粉丝为700多万。而根据“小葫芦主播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王某在2018年8月的商业估值超过2206万元,最高商业估值超过4048万元。
仙洋公司随后将王某起诉到法院,索赔违约金1971万余元。该公司认为,王某跳槽自立门户,给仙洋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沈阳浑南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仙洋公司和王某在《艺人经纪合同》中约定,仙洋公司为王某在网络平台或线下的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并获取一定收益,而仙洋公司认为王某擅自解除合同、自行经纪、自行组建团队,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则认为仙洋公司没有达到签订合同时的承诺,包括没有为其提供独立的直播间、粉丝没有达到1000万等,于2018年4月27日要求解除经纪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仙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其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均为其构想的理想状态,有较大的模糊性、间接性和不确定性。本案涉及网络主播经纪行业,是互联网时代催生的新兴领域,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鲜明行业特点。其作为证据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权威性,法院不予认可。
此外,仙洋公司所投入的经营成本与所要求的违约金差额巨大,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根据仙洋公司陈述,其未投入资金,提供的具体经纪服务为:在仙洋工作团队直播过程中邀请王某加入、王某使用了“仙家军”品牌及仙洋形象、仙洋公司力捧其为“仙家军大师姐”、王某使用了仙洋的直播间等。上述行为确实为王某导入一定的粉丝流量,但仙洋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形象推广、广告代言、线下演艺、明星周边等经纪工作,其付出不足以获得近两千万元违约损失。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仙洋公司违约金553万余元。同时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
仙洋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自己为“捧红”王某作出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方面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王某对外使用“仙家军”品牌,帮助其包装和推广,促使其快速导入“仙家军”的庞大的粉丝数量。把王某力捧为“仙家军大师姐”,通过对其进行“大师姐”“仙洋首徒”的包装,帮其迅速聚集网络热度和人气的同时,也助其增长了的大量的粉丝数量。还安排和策划王某进行“沈阳首秀、洋帆启航”“仙家师门集合,仙家大师姐”等直播活动,使王某收获了大量的人气、热度和名气。此外仙洋本人还直接对王某进行培训、直播指导,并多次安排仙洋与王某一起直播,进行互动,由仙洋号召粉丝为王某点关注,从而快速、有效为王某提升粉丝数量,亦进一步提高其在快手平台的收入。等等,初步核算间接为王某投入了数千万元。
而王某则表示,由于仙洋公司法定代表人仙洋发布低俗不良信息、突破社会道德底线日被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势必对履行合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仙洋公司的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仙洋公司的种种负面形象,能够证明即使王某在直播中提到了“仙家军”,也并没有给王某带来正面影响。
二审期间,仙洋公司还提供了不少新闻作为证据,证明仙洋本人捐款救人、传播正能量等等。证明仙洋的社会形象正面阳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沈阳仙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商业模式中,主要系以其创始人主播“仙洋”吸引观众,再通过“仙洋”的人气将公司艺人推广给观众,以达到扩大各公司艺人影响,并以此获利,故“仙洋”的个人特色、行为将与沈阳仙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商业模式及各主播艺人的形象产生重要关联。
法院认为,“仙洋”和仙家军成员作为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但纵观“仙洋”、仙家军等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仙洋”被网信办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等事实及仙洋、仙家军成员粉丝团的互动语言、模式,足以说明仙洋、仙家军成员提供的网络服务致使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低俗、暴力、色情内容。该内容与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法院据此认为,沈阳仙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主播王某解约一事存在过错,应作为考量违约金给付标准的原因之一。法院认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沈阳仙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人及王某应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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