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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1-17

男子求爱不成在抖音上发布女方照片及侮辱言论法院判了!

  每个人都有追求爱情的权利,但一定要建立在尊重对方的基础上。如果为了追求爱情而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不仅会伤害别人,还可能触犯法律。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爱生恨”的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

  2015年8月,魏某某(男)与蔡某(女)相识后,魏某某追求蔡某不成心生怨恨,于是通过昵称为“索命人m”的抖音号发布蔡某的照片及辱骂、威胁等负面言论。

  2019年3月7日,魏某某向蔡某发送短信,扬言要去蔡某家里。后又分别通过四个手机号码,向蔡某多个朋友发送蔡某欺骗魏某某和索要蔡某地址等短信内容,扬言一定要去找蔡某。

  2019年9月6日,不堪重负的蔡某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报警。2019年9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派出所对魏某某进行了询问,魏某某承认昵称为“索命人m”的抖音号系其本人使用,且通过该抖音号发布了蔡某的照片和侮辱、威胁性言论,并承诺不再骚扰蔡某及其家人。

  2019年9月23日,蔡某将魏某某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魏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删除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帖子,并在“抖音”平台和《重庆晚报》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声明、公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原告蔡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抖音截屏、手机短信照片和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材料。

  被告魏某某辩称,其在抖音上发布原告蔡某的照片和言论事出有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仅为寻找蔡某,并没有损害蔡某的名誉。

  重庆江北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者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魏某某在抖音号上发布原告蔡某照片并进行负面评价,并给蔡某的多个朋友发送蔡某欺骗魏某某的短信。虽然双方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被告魏某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原告蔡某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客观上侵害了原告蔡某的名誉权,而且已经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被告魏某某应在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原告蔡某造成的影响,恢复原告蔡某的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原告蔡某要求被告魏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魏某某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十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个人抖音号和《重庆晚报》上发布声明、公告恢复原告蔡某名誉,向原告蔡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现代科技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持有“麦克风”,个人的时空范围也被极大地拓展。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等于无所不言,也要遵规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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