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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1-06

陕西付存绪案|最高法院立案审查“最漫长申诉案”

  案子疑点很多,法院迟迟无法下判。主审法官在与辩护律师私下沟通时明确表示,这是一个疑案,“可是人都关了十几年,放也不好放。”只能疑罪从轻,判死缓,留个活口。

  然后是更漫长的申诉,市检、省检、最高检,中院、高院、最高院,他几乎已经穷尽所有救济途径。

  申诉状交到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已经五年多,最新的消息是,代理律师告诉付存绪,“六巡”终于决定立案审查这起“最漫长的申诉案”。

  代理律师同时提醒付存绪,不要高兴太早,现在仅仅是立案审查,能否再审,不可预知。

  从风华正茂到年近古稀,这个关中农民已经顶着“奸杀幼女”的罪名活了42年,他还能等到翻案平反的那一天么?

  付存绪家住陕西凤翔柳林镇干河村(案发时称柳林公社干河大队)八组,这是“周秦发祥之地”一个古老而普通的村落,离著名的西凤酒厂直线距离不到两公里。

  那桩让付存绪蒙羞一生的奸杀幼女案,发生在1979年12月21日晚,按古历,正是冬至前夜。昼短,夜长,村里人对事发当天的共同记忆是天黑得很早,晚上6点多钟天色便已断黑。

  晚上7点,村里大喇叭准时响起报时对表的广播,三组社员、13岁少女小莉(化名)准备出门去夜校上课。因为天黑,又没同伴,腿脚不便的父亲决定送小莉一程。

  实际上,从小莉家到学校不远:出门往东南方向步行约250米就到一个十字路口,由此往南570米,便是干河学校。农闲时节,村里在此设立扫盲夜校,因为帮母亲操持家务没能适龄入学的小莉是夜校学员之一。

  出门前,父亲给了小莉一个亮一点的手电筒,自己拿了一个不太亮的。父女俩快要走到十字路口时,小莉母亲追到半路,大声交代丈夫,如果路上遇到有人同行,就让小莉跟着去学校,你回来。小莉父亲大声回答说好。

  走到十字路口,小莉父亲发现有个男子顺着公路慢慢往北走,他用那个不太亮的手电筒照了照,相距大约20多米,看不太清楚。

  父女俩从十字路口往南走了100多米,一名男子从小莉父亲身后擦肩而过,走到前面去了。小莉父亲问:“你去哪里?”对方回答说:“去大队”。看到有人顺路同行(大队部与学校一个方向,相距不远),小莉让父亲掉头回家。

  小莉父亲还没走到家门口,突然听到南边大队部方向传来两声女孩惨叫,他顿生警觉,快速赶到学校,小莉没在学校。奔回家里,也没见到女儿。两口子慌了,再次赶到学校,老师同学都说没见小莉。

  一群人打着手电筒分头去找。很快,他们在学校西边马家沟的麦地里发现了小莉。“尸体仰卧,阴道出血,右腿棉裤被脱掉,左腿棉裤脱至膝盖之下,上衣被推至乳房之上。看样子是被坏人奸污致死。”

  一番大规模排查后,公安机关还有更惊人发现:就在此案前后不到十天的时间内,柳林、唐村、董家河一带,至少另有三起拦路强奸案件发生,其中12月18日发生在干河九组的一起,与小莉被害案手段相同,一度被并案侦查。

  中心现场因众人搬运小莉遗体遭到破坏,出现大片拖拉、踩踏痕迹,民警在现场找到一只旧线袜、一小块带血土块、半支橡皮铅笔、一支圆珠笔、一条女式长围

  法院后来认定小莉是被凶手用围巾勒扼颈部窒息死亡,但是付存绪的两名申诉代理律师李福林、金宏伟均表示,从小莉颈部伤痕印迹来看,“围巾勒死”的说法很难成立,她更像是被人用手掐死的。

  而且,本案作案时间很短,可是围巾与小莉遗体位置相距7.5米,凶手无论是勒死小莉后解开围巾扔到远处再性侵,还是完成性侵后再解开围巾并丢弃,均不符合短时间作案的犯罪特征。

  对于那一小块带血土块,检验结果显示,土块上的血迹属于B型血,与死者面部、手指上的血痕血型相同。蹊跷的是,判决书没有提及这份《物证检验鉴定》。

  民警勘验了从小莉在公路上被拦截位置到中心现场的路线,发现中间有两处搏斗痕迹。他们还在地里发现一行负重足迹,“足迹长27公分,后跟压力很重,但花纹及特别均模糊不清”。

  此案开庭审理时,当时身为辩护人的李福林律师让付存绪脱下鞋袜当庭测量,结果发现他赤足就有27公分。李福林律师指出,这足以证明现场足迹并非付存绪所留,但是这一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此外,一份死者阴道分泌物的样本,被千里迢迢送到沈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技术鉴定部门,技术人员从中检出精斑,经盐析分离发现该精斑型物质为“非分泌型”。

  时隔五个多月后,付存绪的唾液斑也被送到沈阳。鉴定结论是,付存绪的唾液斑亦系“非分泌型”。

  金宏伟律师表示,所谓“非分泌型”检测,本质上是一种血型检测,即有些人体液中能够分泌出血型物质,这些人就是“分泌型”;有些人体液中并不分泌血型物质,这些人即为“非分泌型”。由于“非分泌型”约占人群总数的20%-30%,在侦查实践中,这一检测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排除作案嫌疑。例如,现场检材检测结果是“分泌型”,而犯罪嫌疑人的检测结果是“非分泌型”,则可排除犯罪嫌疑人作案嫌疑。反之,即便检测结果均为“非分泌型”,因为这样的种属认定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并不能锁定凶手。“法院认为这个鉴定能够证明付存绪系作案人,违背法医学基本常识。”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现在公安机关破案有了更多技术手段。但是很遗憾,日后大显神威的DNA鉴定,最早用于刑事案件侦查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英国,我国公安机关首次应用这一技术破案则要等到1993年,那时付存绪已在渭南监狱服刑一年多。

  不过在代理律师看来,办案机关依据一个“非分泌型”检测锁定凶手,即便放在当时,也是再明显不过的错误。

  前些年,付存绪大病一场,担心自己时日无多,他写了一封遗书,郑重交代后事:“如果我死了,请留下我的毛发,只要有人给我做DNA鉴定,就能证明我是清白的。”

  付存绪了解到,死者阴道分泌物等涉案生物样本,至今仍有保存。他希望有人能通过那些神秘莫测的双螺旋结构,解开这个案子的密码。

  付存绪是在案发四个多月后才被抓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公安机关没有头绪,他们调查了很多人,但不知道该抓谁。

  公安机关分析认为:与小莉父女顺路同行的那名男子,就是凶手;他是一个青年人,有流氓行为,性欲要求急切;他与死者不熟,偶遇即起歹意;从口音断定,他是当地人,熟悉现场地理环境。

  在这样的办案思路指导下,专案组在干河大队展开摸底调查,有人向民警提供了这样两条线索:

  ● 多名村民反映,案发当晚7时许,看到有人独自站在大队部东侧十字路口(对角便是干河学校)吸烟。不过,他们既没有跟这个人打招呼,也没有走到跟前去看,不知道究竟是谁。

  ● 干河二组五名上夜校的女生反映,在她们结伴去学校的路上,遇到一个手里拿着烟的人和她们迎面而过,这个人还故意撞了其中一名女生一下子。她们也都表示,天太黑,没看清对方是谁。

  结合小莉父亲提供的线索,凤翔县公安局的福尔摩斯们情景还原,将几个场景联系在一起,拼接出一个完整的凶手作案路线点,凶手先是在大部队东侧十字路口观察动向,伺机作案;随后他向北行走,路上遇到五名结伴同行的女生,趁人不备耍了一把流氓;继续向北,凶手走过下一个十字路口,此时听到小莉父母大声对话,他觉得有机可乘,便转身往南,与小莉父亲擦肩而过;待小莉父亲掉头回家,凶手一路尾随小莉,行至学校附近,乘天黑无人之际下手。

  公安机关认定,十字路口吸烟的那个人、五名女生遇到的那个人、小莉父亲用手电筒照到的那个人、与小莉父亲擦肩而过的那个人,都是同一个人。

  问题是,所有证人都表示,他们并没有看清“那个人”是谁,也没什么明显特征足以证明出现在上述四个不同场景中的“那个人”就是同一个人。甚至,这些证人对于他们所见的“那个人”身高、体型、步态、衣帽、穿着的描述,多有出入。

  而且,就算这些证人证言能够互相印证,他们也只是叙述了案发现场附近的人员流动情况,与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茫茫人海中,想要找到“那个人”并非易事。虽然彼时整个国家仍被禁锢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在经济相对活络的关中平原,人员已经开始流动起来。以干河大队为例,社员外出务工、经商者不在少数。平时活跃在这里的,不仅有本乡本土的社员,还有西凤酒厂职工,以及部分知青,并非外人想象中的纯粹熟人社会。

  “命案必破”的要求如泰山压顶,公安机关调兵遣将,专案组先后四次进驻干河,展开人海战术。

  第一轮,公安机关先后对柳林、唐村、董家河三个公社22个大队182个生产队及西凤酒厂等单位的4.3万余人进行摸底,审查重点人员250多名,发现许多其他案件线索,关于小莉被害案却未发现像样线索。

  第二轮,专案组对之前摸出来的怀疑对象韩某某重点进行审查,结论基本趋于否定。

  1980年四月下旬,专案组四进干河,重新摸底,对整个干河大队572名16岁以上50岁以下男性社员逐人登记造册,从中摸出嫌疑对象38人,随后逐人开展调查,从作案时间上否定37人,“唯该队第八生产队青年社员付存绪嫌疑重大”。

  付存绪之所以被公安机关列为唯一嫌疑对象,是说他有这样一些疑点:事发当天,他从下午6点到晚上8点去向不明;他流氓成性,与堂妹付某某有婚前性行为;他熟悉现场地理环境;他神态反常,发案后刺探消息,打听进展,转移视线;现场足迹与他脚足长度、身高相似。

  代理律师表示,这些所谓疑点,有的明明存在相反证据,有的事后被证伪,有的则属于莫须有,让人啼笑皆非。

  比如作案时间,本案案发时间段非常明确,而且很短,只有大约15至20分钟时间窗口。在这个时间段,有证人看到付存绪出现在大队磨房、小卖部等地,他不具备作案时间。

  比如现场足迹,庭审时的当庭测足可以证明,那一行“负重足迹”并非付存绪所留。

  说他“流氓成性”,与堂妹有婚前性行为,则完全罔顾付存绪与这个十几代以外的远房堂妹确曾订婚的事实。两人本已谈婚论嫁,后来迫于“同姓不婚”的传统观念才无奈分手。

  但是说什么都晚了,付存绪就像一个被厄运诅咒的人,怎么也无法摘下头上那顶脏污的帽子。

  1980年6月4日,付存绪出门买烟,走到半路被两个民警叫住,他们将付存绪带到村民韩某家中,当时他不知道已经大祸临头。案发后,付存绪不止一次被民警叫去问话、做笔录,后来都没事儿。

  刚进韩家大门,办案人员就迅速用麻绳将付存绪双臂捆住,背在身后,然后是连续四天四夜的讯问。“他们问一会儿,打一会儿,翻来覆去就是一个问题,案发当晚你都去哪里了?”

  付存绪说自己一直照实回答,结果对方说:“你狗日的不老实!你从大队部出来,在十字路口站了一会儿。有几个上夜校的学生见你来,你走到水泵房那里,你一直向北走了。”

  付存绪说:“我确实从水泵房那里向东看水去了,没有向北走。”话刚说完,几个人一拥而上,朝他头部、胸部、背部一顿拳打脚踢。当时付存绪穿着单衣,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到处是淤血,血渗透了衣服。

  “一个胖小伙跳起来,一脚将我踏倒在地,在裤裆里猛踢。几分钟后,我闭过气去,没有呼吸,后来小便失禁达半年之久。他们还用木凳砸我,造成我左脚趾骨折,几个月不能走路。”时隔多年,付存绪接受记者采访时依然清晰记得讯问的具体细节。

  “他们问我,晚上啥亮哩?我说月亮,他们说不对,是人手里啥亮哩?我说是马灯。说完又被劈头盖脸打一顿。他们说拿的是手电,记住!”连续几天不分昼夜的讯问之后,付存绪又疼又饿,他有些神志不清了。“只好是他们怎么教,我就怎么说。背熟这些口供,才能免受皮肉之苦。”

  6月13日,付存绪放弃抵抗,“交代了作案犯罪问题”。记入笔录的作案过程,与警方分析推断的“作案路线图”相互吻合。至此,公安机关宣告,这起颇费周折的奸杀幼女案终于告破。

  然而,事情并没有完。这个漫长的警法故事,才刚刚打开第一篇章,后面的章节更加周折。

  案件移送到凤翔县检察院后,很快被退回凤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凤翔县公安局以“案件较为复杂”“付犯推翻原供”为由,向检察院申请延期预审、侦查。

  时间进入1981年,经宝鸡市“三长”会议讨论决定,宝鸡市检察院向宝鸡市中院提起公诉,但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作为重大命案嫌疑人的付存绪一直戴着脚镣手铐,身心饱受摧残,他脖子上还长了个瘤子,起先只有麦粒大小,后来肿得像个鸡蛋。

  又过了将近一年半,1989年4月15日,宝鸡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已经被关了九年的付存绪当庭翻供,称事情根本不是他干的,有罪供述都是屈打成招的结果,笔录内容则是民警教他的,“(民警)让我按他们的说。”

  法官问付存绪:你一共做了28次笔录,是否每次都挨打?你向检察官交代时有没有人打你?——法官统计到的数字是,在全部28次笔录中,付存绪有11次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他的“犯罪事实”。

  付存绪说,不是每次都打,检察官没打过他。但是办案民警说,公检法就像是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检察院的人打起来比他们警察还厉害,“我怕他们打我,就讲了。”而且,付存绪开始不知道是检察院的人来提审,“我以为是公安上的人,我被打害怕了。”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李福林就证人证言、沈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非分泌型”检测)、现场勘验笔录(27公分足迹)等证据一一提出质疑。他表示,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超长羁押的原因,就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据以定案。

  出庭支持公诉的宝鸡市检察院赵副检察长表示,认定付存绪作案有十大理由。不过他也承认,本案确实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定案?赵副检察长的意见是,间接证据经查证属实形成锁链,也可以定案。

  但是宝鸡市中院并不这么认为,他们在庭审后提交给陕西省高院的请示报告中表示,“该案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力,不能下判”,请求上级法院就案件处理作出指示。

  1989年5月31日,陕西省高院复函宝鸡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凡属案件事实不清、不扎实以及有不同意见,不能作出结论的不属请示范围,故对本案我们不宜作出具体答复。

  “此案以前与你们座谈时的个人意见只供你院在处理此案时参考,具体对案件的处理由你院决定。”陕西省高院在复函中这样写道。

  1989年10月25日,宝鸡市中院作出裁定,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又一次将案件退回宝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反反复复退侦把宝鸡市检察院惹毛了,他们将案件材料整整搁置了两年多,才于1991年11月14日函告宝鸡市中院:

  本院认为,付存绪奸淫幼女一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你院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故无需补充侦查。

  进退两难之际,手捧烫手山芋的宝鸡市中院选择快刀斩乱麻。收到宝鸡市检察院那份措辞强硬的函告一个半月后,便以奸淫幼女罪判处付存绪死缓。

  判决书一共只有三页纸,其中正文只有两页,全文不到800字,却足以判定付存绪一生悲苦。

  法院宣判后,付存绪没有上诉。脖子上的瘤子越长越大,看守所又不给治,他担心危及生命,于是决定放弃上诉,争取尽早去监狱服刑,才有机会就医保命。

  付存绪并不打算认命。从到监狱的第一天起,他就开始准备喊冤申诉。高墙内片纸难求,他忍饥挨饿从嘴里省出一个半个馍来,拿去跟狱友换纸。材料写了不少,从服刑中,到假释后,他一直在写,可是回音寥寥。

  向省市两级检察院和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都被驳回了。陕西省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表示,付存绪的犯罪事实,有他的多次供述证实,且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但在两名申诉代理律师看来,付存绪案是一个从程序到证据都一塌糊涂的明显错案,堪称“中国式冤案的集大成者”。

  代理律师表示,案件排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16岁以上50岁以下”“流氓成性”“性欲要求急切”“与死者不熟”等条件来圈定怀疑对象,本身就很不严谨。后来公安机关以作案时间锁定38名犯罪嫌疑人,随即又以“不具有作案时间”排除37人,侦查行为非常草率。“大量的所谓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都是通过简单的证人走访形成的孤证。”

  关于羁押程序。付存绪6月4日被抓,首先被关在同村韩某家中,6月8日送到收容站,6月13日首次“招供”。但在案卷材料中,他7月4日被拘留,7月8日被逮捕,抓捕没有任何合法程序。后来被超长羁押,也不见任何延期羁押的手续。

  再说付存绪的供述。本案逼供、诱供的情况非常明显,付存绪在口供中提及的案发过程和现场情况,均为侦查人员前期调查、勘验掌握的内容,公安机关至今未发现任何隐蔽性证据,付存绪的口供亦未提及。代理律师表示,这种“先证后供”的现象与著名的聂树斌案类似。所谓“供证一致”,并不可靠。

  证人证言也很神奇。在案发后不久做的笔录中,几名证人都表示没有看清“那个人”,他们对可疑人员体态的描述,与付存绪并不相符。可是案发十年后,这些证人却提供了不同版本的证言,他们开始回避对嫌疑人的体态描述,而将矛头指向付存绪。“十年前说没看清,十年后却说是付存绪,这本身就违背人类记忆规律。”代理律师还注意到,这些时隔十年才出现的证人证言,全部系他人代为签名,真实性高度存疑。

  沈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是付存绪案定案的重要依据。但是代理律师仔细研究发现,全案在卷证据不存在侦查机关提取受害人阴道分泌物的任何记录。那么,这份检材从何而来?

  “付存绪案的错误,起自公安机关混乱的侦查,终于原审法院错误的认证,付存绪在看守所历经数次严打而只判死缓,本身就证明这是一个侦查倒逼审判的错案。”代理律师表示,付存绪孤苦一生,如今风烛残年,带着强奸犯的大帽子,生亦艰难,死亦不甘,是该早点纠错,还他一个清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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