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南省消协就“燕窝事件”诉快手、辛巴(辛有志)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将于5月9日开庭,
时隔一年多,辛巴和“燕窝事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据悉,此事件肇始于2020年11月,当时有网友质疑辛巴团队所售燕窝“像糖水一样,没什么固体”。
随后,“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检测报告称,据检测结果,该产品蔗糖含量4.8%,而成分表里碳水化合物为5%,确认该产品就是糖水。
11月20日,@辛选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燕窝事件的回应声明,称王海提供的质检报告中除了冰糖燕窝制品本应含有的糖分外,还含有燕窝成分:唾液酸。
“法度Law”注意到,该份声明的落款为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为辛巴及辛选控股的关联公司。
随后王海转发该声明并评论道:“茗挚(100克)糖水的唾液酸含量高达万分之一点四,价值高达人民币0.07元!”
11月27日,辛巴发布道歉信,表示确实存在夸大宣传,产品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愿意退一赔三赔付消费者。
12月23日晚间,快手电商发布辛巴燕窝事件的官方处罚结果,辛巴个人账号被封停60天。
同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商品品牌方)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到了2021年2月26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举行媒体通报会时表示,河南省消协希望快手直播平台对辛巴团队的处罚不是封停60天账号,应是永久封停。
当年7月,新京报报道称,广州仲裁委员会就沭阳和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辛选集团旗下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诉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一案做出终局裁决:确认融昱公司故意误导辛选做出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仲裁庭认定:因融昱公司的误导行为,导致和翊公司做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行为,对和翊公司的主播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和翊公司的申请,裁决融昱公司象征性赔偿和翊公司损失1元,2020年12月16日以前的退赔货款中30355459元由融昱公司承担。
消息一出便引发了争议。有网友认为“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打脸来了,现在是融昱燕窝事件而不是辛巴燕窝事件”。
今年1月14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针对“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举行诉讼情况新闻通报会。
据报道,该案件为河南省第一例由消费者协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国内规范直播带货行为,治理电商直播新业态,尝试解决“网红直播带货销售模式”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
河南省消协此次所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辛巴(辛有志)、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直播间所售茗挚燕窝品牌方)、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退还“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产品销售总价款人民币1992.8539万元,并处以销售总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款共计人民币5978.5617万元,退赔金额总计人民币7971.4156万元。
辛选集团回应称,“2020年10月‘燕窝事件’发生至今已超过14个月,我们再次就此事件向广大消费者致歉。在过去这一年多时间里,辛选一直在主动积极履行先行赔付承诺。”
根据4月24日澎湃新闻的报道,河南省消协就“燕窝事件”诉快手、辛有志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将于5月9日开庭。诉请包括退赔、永封辛有志快手账号等。
案件审理结果到底会怎样,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同时,针对此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度Law”邀请了两位知名律师进行了解读。
河南省消协就“燕窝事件”诉快手、辛巴(辛有志)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诉请包括退赔、永封辛巴快手账号等。河南省消协公益诉讼来得及时,有利于直播行业规范化,法院将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以及情节轻重作出判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关于民事责任,如果查实快手主播在直播间售卖产品有欺诈行为,包括对产品虚假宣传、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消费者可以要求“假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假一赔三”主要是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如果是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更进一步地要求“假一赔十”。
也就是说,如果查实快手主播在直播间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假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如果查实快手主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总之,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主播带货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目前直播带货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主播也要注意防控不断上升的法律风险,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直播平台与主播是合同关系,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直播带货行为依法进行。如果主播网络直播营销中,有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问题,比如违反《产品质量法》,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对于直播平台的问题。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主要列举目前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电子商务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8大重点违法行为,并明确应依据相应的法律予以查处。
如果平台明知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与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河南消协的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极大地促使相关部门强化监管职能;对所有生产销售者具有警示作用;促使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地维护消费者自身以及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维护了公共利益,使得分散受损的个人,破坏的经济秩序得以集中有效地获得保护和修复。河南消协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此外,有利于制止不法经营者的行为,弥补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惩罚不法经营者,并对仍在实施非法行为的其他经营者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4月22日,YPL称,辛巴旗下主播“蛋蛋”所售产品不属于YPL发售品类范畴,相关经销公司以及生产公司,均非YPL正规经销生产渠道,无YPL品牌营销、授权使用、产品生产销售等资格。
对此,辛巴旗下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回应称,品牌持有方已提供授权链路和相关书面材料,目前辛选仍在对这些材料做进一步严格核查。
23日凌晨,YPL再次发布声明称,涉假产品的YPL商标所属权为YPL;其部分文件中提到“哈尔滨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为自创的图形标,和售卖的产品差异巨大;部分网络账号涉及发布YPL其他盖章文件,必定严查到底。
随后,辛选发布声明表示,针对有关“辛选直播间推广的 YPL 裤子未经官方授权”的媒体质疑,我司已做进一步核查,该事件是由于商标持有人商标转让前后的争议造成,不属于假货。
在@辛选官方微博 发表声明否认售假后,YPL品牌方第三次发声明回应称,其不存在任何商标授权行为,相关授权书是伪造公章。
4月23日晚,YPL就“辛选直播间推广的YPL裤子未经官方授权”一事回应道,目前已妥善解决因此事涉及的商标授权争议,并向相关公司、广大网友及辛巴致歉。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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