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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07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7月8日更新)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基金经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安排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本基金名称为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最短持有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个月。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动的情况进行的相应修改,前述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7月8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月28日。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注册。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指《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日,《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3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对于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而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的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在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2、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依据《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并获得的原集合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继续持有的,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43、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周纯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监事。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丹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模型验证岗,加拿大丰业银行业务分析员,加拿大安大略省医疗业养老金业务分析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衍生品风险管理岗、内部模型验证岗。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理。

  柳祚勇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吴迪先生,中共党员,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岗、规划研发岗。

  李仁宇女士,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FOF投资部总经理、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经理、金融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委员杨忠先生,副主任委员柳祚勇先生,副主任委员马克明先生,委员吴迪先生,委员徐婕女士,委员孙婷女士,委员漆志伟先生,委员张剑鑫先生,委员陆威先生,委员戚彧先生,委员林志宏先生,委员杨秀昶先生。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效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实施细则等。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3月31日,集团总资产86,646.6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5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99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截至2021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922只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成立于2010年2月10日,原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1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原集合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修改法律文件,2022年1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于2022年1月28日生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在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对于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而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的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及基金精选策略,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依据《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并获得的原集合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继续持有的,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在调整实施前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列明或其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方可在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对于尚在最短持有期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对于该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有权确认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并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并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按照投资人持有原集合计划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在开放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7、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多次转换转入本基金或多次参与原集合计划并转换为本基金份额的,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对于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有权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3,848.2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786.73份C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90.00元。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基金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8、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10、11、12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发生上述第10、11、12、1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6、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及基金精选策略,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分析以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产品定位、对经济周期的判断构建资产组合,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流动性水平、通胀、市场风险偏好等因素。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历史波动率、历史收益率、相关性等指标,以及投资团队对未来资产的收益预测,优化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每季度跟踪各类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原则上每季度末将根据未来一个季度的投资策略,重新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严谨的分析方法,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筛选并确定最终投资标的。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投研能力综合排名、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投资风格、基金的业绩归因分析和基金经理的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投研团队稳定、投资风格明确且稳定的基金。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对标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规模、流动性状况进行定量分析,选择有较长的可回溯历史业绩、历史业绩表现相对良好且流动性和规模合适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定量指标:最新基金规模;不同市场环境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包括:超额收益、最大回撤、夏普比率等;基金经理管理基金的年限;标的基金的投资者分布情况等。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等指标进行筛选,优先选取规模较大、历史业绩稳定的产品,力争实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以实现投资组优化。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不断发掘景气行业中的投资机会,争取分享景气上行行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为目标,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综合考虑各类子类资产的特征以及市场整体流动性情况,采取定量模型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模式,在各子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与调整。

  ①久期控制: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策略,考虑政策及市场变动趋势,动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以降低债券组合对于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或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②期限结构: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趋势,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③类别配置:对不同行情中不同类型债券的收益、风险、税率、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识判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信用利差和流动性利差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债券子类别的配置方案,通过捕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差异以提高投资收益;

  ④信用风险管理:从信用利差曲线和信用债券发行人自身信用两个角度,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谨慎选择信用主体,通过团队紧密跟踪持仓信用主体,动态调整组合中信用债,以尽可能降低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⑤个券选择:在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对影响单只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债券发行人主体资质和债券的流动性、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债券进行投资;

  ⑥骑乘策略: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⑦息差策略:考虑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管理,在存有利差套利空间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在进行息差套利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含权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判断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的股权和债权投资价值,于一、二级市场选择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进行投资或套利,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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