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的虚拟“资产”已经不再是一串毫无价值的数据了。随着快手、抖音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及其带来的经济效益,虚拟物品、网络账号等各种虚拟“资产”已经突破了虚拟世界的范围与真实世界发生了经济联系,具有经济价值。那么,这些虚拟财产到底属于谁、离婚时是否能够分割等问题,也成为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法经营的抖音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抖音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拥有一定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有准物权的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故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
但因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www.douyinkuaishou.cc/?id=36615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抖音快手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