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向用户提供影视作品《重案六组》第一部至第四部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原告发送下线通知函后,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快手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网络用户上传,快手对于是否涉嫌侵权既不明知,亦不应知。此外,涉案电视剧不知名,且发布已长达11年之久,不足以使被告明显感知其可能涉嫌侵权。
法院审理认定,对于用户的明显侵权行为,被告的审查和采取措施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且缺乏合理理由,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快手公司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及相应维权费用。
二者纠葛已久,早在2020年5月12日,据海淀法院网,因认为在第三方App中搜索“快手”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抖音短视频”,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万元。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系知名短视频移动应用软件“快手”的开发及运营主体,从商标权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快手”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经多年运营,“快手”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短视频移动应用平台之一,拥有极高的用户量及知名度,涉案商标在相应领域内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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