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快手”)诉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场原本无人问津的直播,因为使用直播场控助手软件,成千上万个“快手”账号涌入直播间,批量点赞、评论、关注、刷礼物,导致直播间人气和热度瞬间飙升……近年来,“快手”平台上类似的“刷单”现象屡见不鲜,因此,2018年以来,“快手”针对机器刷量、人工刷量等行为进行了批量打击,先后提起诉讼近200起。“快手”认为,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的出现直接破坏了其费心经营的直播健康生态环境。为维护直播电商平台内的公平竞争环境,“快手”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明确禁止以及打击恶意刷粉或作弊等破坏公平性或者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
2020年,“快手”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两被告从2020年8月起,利用网络提供“小菠萝”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相关服务,通过少量主机对大批量手机进行集中控制,使用上百个至上万个“快手”账号,直接对“快手”软件中指定用户的直播间进行批量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刷单等操作,从而制造虚假的直播间热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危害公共利益。被告一杭州某技术公司系“小菠萝”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相关网站的备案主体及该软件的运营主体,被告二程某系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此外,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宣传“小菠萝”软件时,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标识,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告“快手”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注销其为实现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账号,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67155元,共计4567155元。
两被告答辩称,“小菠萝”场控软件不存在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快手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原告也未证明涉案行为会引人误解并欺骗、误导消费者,“小菠萝”场控软件未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快手”软件标识美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系由简单的数字和图形构成,较为常见,已有他人在先使用,因此,被告一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不侵害原告任何著作权权利。被告二程某的代理人则提出,程某用个人账户代收用户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快手”软件标识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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