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沂南县**路**号,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2021年1月7日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庄路**号**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4日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受王某甲(已判刑)纠集,与王某乙、王某丙(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预谋勒索孙某乙钱财。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孙某甲假装小姐与孙某乙发生关系,由王某乙、张某甲冒充孙某甲的小姑子捉奸,由王某丙提供场所、被告人张某乙开车接孙某乙。当日14时许,由被告人孙某甲、张某乙将孙某乙从沂南县**镇接至沂南县城**庄**楼王某丙家中,在二人脱光衣服后,王某乙、张某甲推门进入房间,王某乙、张某甲冒充孙某甲小姑子要挟孙某乙索要钱财,孙某乙被迫书写3万元欠条,后因孙某乙报警而未得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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