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当今微信、抖音、微博等平台已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很多人都在通过这些社交软件平台发表自己的生活动态或感想。
在开放平台公然辱骂他人,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失,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势必要接受法律制裁!
9月10日,融安籍男子黄某强到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车牌业务,在排队办理业务过程中,未轮到其车辆检车,便把车辆停放到检车台上,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制止。
黄某强认为工作人员语气重、说话声音大、态度不好,故而心生怨愤,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便在抖音平台以用户“融安县脆蜜金桔苗基地”发布了一条视频,公然辱骂交警。
视频发布后,仅数个小时就达到了8000多的浏览量,抹黑了公安干警的形象,影响极其恶劣。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查处。
经核查,黄某强对自己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不实视频、公然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黄某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融安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恶意辱骂诋毁别人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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