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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21

两男子“快手”对骂约架决胜负!结果…3人被刑拘!

  11月28日凌晨3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十字路口处有人聚众斗殴。

  接警后,民警快速赶往现场,可到了现场,却已空无一人。通过走访调查及调取监控视频,民警初步发现,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当天凌晨有两伙人在这里出现。随后,通过顺线追踪,民警先后将吴某、刘某、刘某奇3名聚众斗殴犯罪嫌疑人抓获。

  通过进一步讯问,民警终于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11月21日,卢某与吴某在七星关区公园路一酒馆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斗殴,经周围人员制止后,两人被劝解开。与吴某同行的刘某得知其被人欺负后,便加了卢某的快手帐号,通过快手,两人相互辱骂,随后,两人各自纠集了一伙人,约定在七星关区环南路见面,用暴力解决此事。

  11月28日凌晨2时许,吴某、刘某邀约他人,来到约定地点。而另一伙人则是卢某、刘某奇叫来的几个朋友,他们等候在环南路附近一空地,双方虽不认识,可通过发送快手定位,两伙人很快就来到了一起。双方到场后,吴某、刘某与卢某进行理论时发生斗殴。

  目前,涉嫌参与聚众斗殴的四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打架的高成本打架造成轻微伤的成本=5至15日的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打架造成的轻伤的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打架造成重伤的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打架的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前科劣迹+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老婆离婚或女友分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要看打架斗殴犯什么罪,则要看具体行为性质: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双方多人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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