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字节跳动公司系“抖音”短视频平台的运营单位,被告快手科技公司和被告华艺汇龙公司分别为“快手”客户端及“快手”网站的运营单位。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称,该公司经授权,获得录音制品《Chu Desu!》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维权权利
,涉案录音制品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深受用户喜爱,使用该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录制的视频已超过三百万条。
2019年2月开始,“快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提供《Chu Desu!》供其用户录制短视频
,并在其平台上发布以《Chu Desu!》作为背景音乐的侵权视频,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Chu Desu!》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首先就该案最为关键的涉案录音制品的权属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回答了法庭的相关询问。
继而合议庭就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重点审查,通过共享屏幕方式,当庭播放了以涉案制品为背景音乐的“抖音”视频和“快手”视频以供比对。
最后,双方就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充分发表了意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且需庭后进一步沟通,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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