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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0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开设赌场案)

  潘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99********,**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镇**村**组**号。2022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30日,由本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2年4月,被告人阿某某从其上家“群英会涛哥”处代理了某APP赌博软件,后按照“群英会涛哥”的指示发展下线潘某某乙(微信昵称A惜风)等人,进行建群、发布朋友圈拉人到某APP赌博软件上参与赌博并获利1490.48元,直属推广人数44人;2022年5月,阿某某从其上家“佛爷”处代理赌博软件,后按照“佛爷”指示进行建群、发布朋友圈拉人赌博软件上参与赌博,并获利9864元,直属推广人数123人;2022年7月,阿某某从上家马某某处代理三款赌博软件APP后,按照马某某指示进行建群、发布朋友圈拉人到赌博软件上参与赌博并获利。2022年3月,潘某乙通过他人推广赌博的广告,在APP上参与赌博并代理了三款赌博小程序,下级代理马某某,发展一款赌博软件下级代理沙某甲,发展两款赌博软件下级代理沙某乙;沙某乙发展某款赌博软件下级代理毛某某;被告人潘某甲代理两款赌博软件下级代理沙某丙;马某某代理某款软件并发展下级代理吉某某。王某某在潘某乙推广代理的赌博软件下参与赌博,共代理推广4款赌博软件。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代理两款赌博软件直属推广19人,共获利405.2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手机勘验报告;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之规定。但鉴于潘某甲为下一级代理,系从犯,其发展推广人数较少、获利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潘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山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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