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为了吸引用户,各种短视频平台层出不穷,纷争不断。在这场短视频江湖争斗之中,抖音和快手占尽风头,即便竞争对手越来越多,但目前快手和抖音依然是短视频领域中用户活跃度最大的两个平台。也因而才有了“南抖音北快手,中间夹个火山口”说法的流传。
这俩短视频平台互怼似乎也不是一两回了,包括他们去年的版权纠纷案都闹得不可开交。不过根据近年来的案例来看,他们各自“怼”上其他公司的案子比较多。
此前,抖音经营者北京微播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世界公司)因认为“快微课”早前发布的《抖音,请放过孩子!》一文属于对抖音的严重诋毁,以构成名誉侵权将其诉至法院。
据微播世界公司诉称,2018年4月,一篇名为《抖音,请放过孩子!》在微信公众号“快微课”上发布。该文章内容引用了大量用户拍摄的孩子视频,其中将明显带有“北京时间”、“秒拍”、“腾讯视频”水印的视频认定为是来源于“抖音短视频”的视频。该视频部分内容含有危险动作,并配上了“孩子一直在挣扎,一直在哭闹”,“拿孩子的命开玩笑”等一些会引起恐惧情绪的文字。
1、微信公众号“快微课”发布的文章内容虚构事实,并将一些并非来自“抖音短视频”的视频认定为“抖音短视频”的视频,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其运营的抖音正在坑害孩子,对孩子不利,此举误导广大网友认为抖音短视频不利于孩子成长。
2、涉案文章发布后,大量微信用户受到误导进行转发、评论,并且短时间内包括搜狐网、百度百家号、一点资讯等大量媒体转载该文章,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抖音短视频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抖音短视频的名誉权。
3、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及审查义务,但腾讯在未经核实、审查的情况下,允许网络用户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散布不实言论,侵害了抖音短视频的合法权益。
因此,微播世界公司以名誉权侵权纠纷为由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提供微信公众号“快微课”的注册信息及身份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据悉,“快微课”是未成年人教育领域知名的营销号,由被告贺某创办于2017年。同时,贺某还是杭州一间读写教室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该账号主要是为未成年人教育业务引流,曾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我亲手害死了自己的孩子》、《“白粉”零食在济南中小学流行》等多篇情绪渲染较强的内容。
对此,@腾讯张军 回应称在接到抖音投诉后已对账号进行审核处理,并表示:自问流程无误,来事不怕事,会积极应诉。
尽管发布者贺某已经将涉案文章删除,但显然也没想到微播世界公司打算追责到底,于是针对此事辩称:“涉案文章没有构成侵权,都是事实,表达的是社会呼声,该文字并不涉及不贬损性的评价,涉及的视频均明确表明了出处。”
经法院审理查明,“快微课”发表的《抖音,请放过孩子!》的文章中,引用视频中有三段明显标注“秒拍、腾讯视频”、“北京时间”等其他平台的水印,即便如此,“快微课”在无证据证明该视频来源于抖音的情况下,仍将这些视频作为攻击抖音的依据,构成了虚假陈述。
此外,法院还认定“快微课”从主观意识上清楚抖音上的视频为用户自行上传这一基本认知,却还是得出了“抖音,请放过孩子”的结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属于对抖音的严重诋毁。
最终,法院一审判定“快微课”在其公众号内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被告贺某被判向微播世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2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快微课微信公众号很快于2020年1月1日发布了一篇文章《抖音起诉我的案子判了,我想和抖音谈谈》。
笔者对该诉讼进行了回应,称希望自己的文字可以影响一些人,推动一些事。而并未提及自己的过错以及为何败诉。
笔者还表示“作为一位母亲,写下《抖音,请放过孩子》,即使这篇文章让她站在被告席上,付出赔偿,忍受屈辱,但仍然问心无愧,从未后悔!”
后来有网友提了个问题:如果将水印去掉,法院是不是会说原告没证据证明这些视频来源非抖音?
其实,就算视频上的水印没了,也可能会判定快微课侵权,因为发布者本人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相关视频源自抖音,并且文章内容频频提到抖音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这也拿不出证据来,同样是有虚假陈述及侵犯微播世界公司名誉权的嫌疑。
2020年1月2日,据海淀法院案件快报显示,因认为北京 鹏图助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鹏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水印宝”APP中去水印行为构成侵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经营的快手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快手”作为企业字号和产品名称已与原告建立高度对应关系。用户从快手平台下载的视频会展示“快手水印”,内容包括快手的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的标识,“快手水印”是原告重要的竞争优势。
而鹏图公司作为开发并运营的名为“水印宝”的APP(以下简称涉案APP)在各应用市场下载界面应用简介中均有“支持从快手平台提取无水印视频,一键视频去水印”的描述。
鹏图公司擅自在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文字的行为,易引人误认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经营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或者与快手存在特定联系。
此外,快手公司还发现通过点击涉案APP的“视频提取”、“去水印”功能按钮,根据提示操作可获得已经被去掉快手水印的视频。
1、鹏图公司在对涉案APP去水印功能的介绍中,直接针对快手公司及产品,指向性明确,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2、鹏图公司通过混淆行为及去水印行为,客观上不正当地利用或破坏快手公司通过合法经营获取的竞争优势,给其造成了损害。
所以快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鹏图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1万元。
当初,在 抖音视频起诉伙拍短视频的案子中,被告就有消除水印的行为,此举明显存在破坏抖音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行为,已然构成对抖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只是,这种水印的性质并不是抖音主张著作权法规定中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说此举并不是防止未经许可接触、利用作品的措施。
后来根据该案衍生出的短视频权属等法律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在短视频作品中,“水印”技术能够体现传播属性和作品权属管理属性,于是建议北京版权局更加规范和完善水印技术的实际应用。
若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会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总之,不论是图片还是视频,只要去掉水印或是涂抹后加上自己的水印,哪怕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就是自己看看,也都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
抖音一审虽然胜诉了,但若快微课不服提出上诉,那么这两家公司很可能要再辩一辩,二审结果如何谁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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