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据国家发改委网站10月24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拟在全国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包括设区市、自治州和县(市、区)等,下同)系统规划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城市政府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下同)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
(二)自愿参加。鼓励有积极性的城市自愿申报,鼓励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鼓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自愿参与。对企事业单位、营利非营利机构、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均一视同仁。
(三)竞争择优。优先考虑规划科学、基础扎实、政策力度大的城市;优先支持诚实守信、项目优质、专业能力强的企业;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四)安全规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基本完善,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更多更好惠及婴幼儿家庭。
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
——城市政府负责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研究出台土地、场所、人才培养、财税优惠、包容审慎监管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提出发展目标并谋划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明确项目类型、规模、投融资方式、服务人群、计划开工时间以及服务要求及监管方式等。
——企业负责落实投资、明确建设内容及运营方案,并可通过自营、委托运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城市政府参照《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明确政策支持具体内容,并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分为必选项和自选项,必选项是城市申报专项行动的必要条件,自选项是专项行动择优遴选试点城市的重要参考依据,自选政策越多、政策含金量越高的城市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企业要参照《企业责任承诺清单》,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参与企业有义务按照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项目申报。有意愿的城市政府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提交政策承诺函。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委(或省政府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设项目具体要求按《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采用补助的方式,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资金下达。地方项目采用切块下达的方式,支持已开工或当年拟开工项目,即“××省××年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到相关省份,由省份在收到下达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项目管理。城市政府对每个项目都要现场调研、查验,确保项目建设保时、保量、保质、保真,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城市政府需于参加专项行动当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金融支持。形成金融机构推荐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备忘录,对参与专项行动的托育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信用评价。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对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实施托育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试点示范。2020 年开展专项行动试点,参与试点城市要依托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政策支持和服务监管,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在试点基础上,遴选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重点联系城市,通过现场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征集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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