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因认为在第三方APP中搜索“快手”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抖音短视频”。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万元。
快手认为,被告将“快手”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利用了其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产品的契机以及“快手”商标知名度,对自身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且因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快手”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抖音母公司字节跳动表示,我们尚未收到法院通知,具体情况还在了解中。头条、抖音一贯支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今年年初,我们发现在相关应用商店搜索“头条”、“剪映下载等”,出现的均为快手下载链接,为了达到更好的导流效果,快手的下载链接甚至使用了今日头条的商标。我们已就此向快手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已于3月6日立案。该案目前已经完成了证据交换。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这样的案件并不罕见,主要涉嫌侵犯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原告已经注册商标,则可能侵犯商标权。同时,还有可能因被告“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类似案件,法院判决的关键有两个,一是原告是否注册相应的商标,二是除了关键词之外,是否有关于该产品的详细描述,若是通过描述和关键词,能引发用户误解,诱导下载,就更能有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则认为,本案中,抖音并没有使用快手商标,也没有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此,仅根据媒体现在的报道情况分析,抖音并没有明显侵犯快手商标专用权的表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婷婷也表示,据目前获知的案件情况,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仅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告将“快手”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不是商标性使用,尽管商业行为涉及对原告商标的商业性利用并因此获利,但没有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该行为对“快手”的使用并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而并非构成商标使用,进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信建投研报认为,在直播电商行业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各大平台势必将转向争夺控制流量的权力。无论是电商平台内嵌直播功能,还是直播平台自建电商业务,都可以看出各个平台的决心。目前抖音和快手的活跃用户数量已经积累很多,但二者的自营电商平台是否能够做大,仍有待探讨。
在短视频领域,一直是“南抖音,北快手”难分伯仲。作为吃瓜群众,你更喜欢哪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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