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拒绝家庭暴力 弘扬和美家风——南阳中院开展11.25反家暴日普法宣传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为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南阳中院一直在行动!
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提升妇女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以“拒绝家庭暴力 弘扬和美家风”为主题的反家暴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彩页、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旨在帮助广大妇女勇敢站出来向家庭暴力行为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活动现场,南阳中院法官们向过往群众详细解读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并科普了面对家庭暴力时大多数人观念上存在的误区、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法律常识,进一步加深了群众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妇女群众对家庭暴力的抗争能力,受到了过往群众的一致好评。
此次反家暴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15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0余人次。这次专题普法活动,不仅激发了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了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同时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自觉从源头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为和谐家庭的构建营造了良好氛围。
夫妻间吵架是家暴吗?孩子不听话,父母经常打孩子是家暴吗?殴打同居女友或时常辱骂共同居住的老年人算家暴吗?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暴力不局限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特别程序,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
请求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作出时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有效期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家暴的证据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妇联、社区、居或村委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
离婚纠纷中家暴的法律后果:家暴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其在财产分割上亦可能面临少分财产,此外无过错方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暴一方不仅有权利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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