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阙某昌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1976年1月出生的阙某昌,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福建省宁德市。中汗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阙某昌,2010年6月变更为林某,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阙某昌。
2012年11月,中汗公司实际控制人阙某昌以中汗公司名义向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申请保证类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900万元,期限一年。在贷款过程中,阙某昌向南昌银行永兴支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及中汗公司向上游铸富公司购买钢材、向下游奕祥公司销售钢材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资料。
2012年11月20日,南昌银行永兴支行按照相关规定,将900万元贷款转入与中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铸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阙某昌)账户内。后阙某昌利用其掌控铸富公司账户的条件,在2012年11月21日、22日分两笔1999999元和7001000元将贷款转入上海铸贵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为阙某)银行账户,并由阙某昌侄子阙某用于归还阙某昌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阙某昌至今未归还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6年8月,公安机关对阙某昌进行网上通缉,2018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宁德市一小区将阙某昌抓获归案。归案后,阙某昌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阙某昌作为中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自己公司无法达到贷款单位所要求的贷款条件,仍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南昌银行永兴支行发放贷款900万元,至案发时该9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仍未偿还,给银行造成900万元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处阙某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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