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消息,因在第三方APP中搜索“快手”二字,置顶搜索结果却为“抖音短视频”,“快手”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抖音”诉上法庭,索赔500万元,引发网友关注。
5月13日,《传媒茶话会》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婷婷。
而5月13日午间,抖音方面就此事向《传媒茶话会》表示:尚未收到法院通知,具体情况还在了解之中。并表示,今年初,快手在多个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平台推广中,多次使用今日头条等相关产品品牌为快手产品导流。抖音就此已经向快手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已于3月6日立案。该案目前已经完成了证据交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则认为,本案中,抖音并没有使用快手商标,也没有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此,仅根据媒体现在的报道情况分析,抖音并没有明显侵犯快手商标专用权的表现。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多依据这几方面进行判定:首先,互联网企业是否引导用户进行主动或被动操作干扰其他网络产品,是否以各种借口干扰网络软件的正常运转;其次,只能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不用经过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互联网企业的同意,也无需告知用户;再次,互联网企业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所实施的干扰行为是合理且必要的。否则,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婷婷也表示,据目前获知的案件情况,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仅构成不正当竞争。
她进一步解释道,本案中被告将“快手”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不是商标性使用,尽管商业行为涉及对原告商标的商业性利用并因此获利,但没有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而是利用“快手”关键词搜索到“抖音”产品,目的在与利用“快手”的知名度吸引相关用户的关注,从而促成“抖音”产品的下载、使用。该行为对“快手”的使用并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而并非构成商标使用,进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被告均是提供短视频相关服务的企业,两者具有竞争关系。被告通过利用快手的关键词,在第三方应用商店搜索,置顶结果为抖音短视频APP。通过这种方式推广,致使用户在输入快手”寻找原告产品时,在结果中发现置顶的是被告产品。被告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快手的知名度吸引相关用户的注意力,进而增加其产品的下载、使用的意图,分散了用户对原告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注意力,减少了用户下载、使用原告产品及服务的可能,同时适量减少了被告广告宣传成本。客观上,被告不当利用原告已取得的商誉、市场影响力、知名度为其谋取商业利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抖音也将面临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
王辉表示,在该案之前,早有多起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典型的如“百度诉奇虎360流量劫持”案。同时,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起诉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2019年12月20日,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百度旗下的视频产品被今日头条作为关键词,干预搜索结果,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今日头条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2018年6月1日,因“腾讯QQ空间拦截、屏蔽头条网页链接”“腾讯安全管家作为安全软件拦截、屏蔽头条网页链接”,今日头条以腾讯利用垄断地位多次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腾讯,要求腾讯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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