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才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
当然,所谓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过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在如今的网络社会,有着“流量为王”的社会现实,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视频,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当然,无论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当然,补充一点,我不是蔡徐坤的粉丝,我只是就事论事。无论你多么讨厌一个人,但都不能为所欲为地恶搞别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首先抛出我的结论,B站部分up主制作断头等侮辱性质的鬼畜视频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以及名誉权,B站在收到蔡徐坤删除部分侵权视频的要求后,如果不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对于后续扩大的损失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对于大部分UP主制作的一般调侃性质的视频剪辑鬼畜,如果不具有营利目的,那么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大家也大可不必因此而恐慌,认为从此鬼畜退出江湖,只要大家不以营利为目的,友善调侃,不管是法律也好,鬼畜人物也好,都会相逢一笑泯恩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次事件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最大的争议焦点应该是是否营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很多人认为UP主制作蔡徐坤鬼畜视频,并没有营利目的,只是免费上传到B站,供大家观看,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这个观点对于大部分up主是适用的。对于大家制作的一般调侃性质的视频剪辑鬼畜,如果不具有营利目的,那么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广大UP主不必恐慌!
但是如果制作的视频是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恶意还是善意,是赞美还是嘲讽,是个人还是公司,只要是未经蔡徐坤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都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条文规定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以及正在编纂的《民法典》都认为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在本次事件中,部分UP主制作了蔡徐坤断头、半裸体等带有侮辱性质的鬼畜视频,并且上传在B站,流传甚广,对其造成了损害,此时基本可以认定这部分UP主构成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通过《民法典一审稿草案》可以看出,明年即将完成的《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作了重要修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必要条件”将会被删除,意味着2020年《民法典》出台后,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建议B站在明年民法典通过之前协商解决这次纠纷,民法典关于保护肖像权的法律条文一旦修改并通过,B站可能面临更多麻烦。
我认为,b站拒不删除蔡徐坤肖像的鬼畜恶搞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至于是否真的侵犯,当然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肖像权,指的是自然人对自己的面度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有人格利益的人格权的一种。常见的侵害肖像权的方式有两种:1、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2、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蔡徐坤肖像的鬼畜恶搞事件中,涉及到这两种侵权肖像权的行为。擅自制作蔡徐坤鬼畜视频的即第一种行为,擅自进行转发、公开传播等即第二种行为。
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未经同意而使用则破坏了肖像的专有性,因此具有违法性。
3、 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阻却事由有很多,如新闻报道、执行公务、集体肖像、附属背景(自然人的肖像为某一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或背景)等。但总结来说要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么是为了自己正当利益的需要(比如在诉讼中举证使用他人肖像)。
4、另外,这里必须强调一下,“以营利为目的”到底是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这一点在学界是有争论的。原《民法通则》中的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现在《民法典》正在编纂,将《人格权编》新独立成编,应广大学者的观点,草案中已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删除。也就是说,在《人格权编》生效前,现今“以营利为目的”还是构成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仅仅是当前有真金白银的收入啊,恶搞视频图像有可能实现阅读数、点赞数、转发数、评论数的积累,增强发布者或使用者的名气,从而可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也就是我们法律人通常说的“预期利益”,这也是以营利为目的!
b站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当然是肯定的,毕竟那么些广告投入也不是白放的。B站确实侵害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前有葛优瘫的类似案件),但是这里存在一个特别,即b站不同于葛优瘫案件中的被告,b站是一个UGC(用户产生内容)的平台,有一个非常出名的规则——“避风港规则”即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在蔡徐坤诉b站中,b站的态度强硬,打算正面刚不予删除,所以如果判决败诉,即不能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
又由于蔡徐坤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肖像权等有别于一般人,现今恶搞文化盛行,在全民娱乐的背景下,法院是否会做另外的价值导向,也难以判定。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做慎重考量,社会上有各种王思聪、杨超越、葛优等等恶搞表情包、视频、图片等,有必要做一定的整治。
当然,我的意思也并非是说,网友没有对公众人物的评价权利,事实上公众人物具有更大的责任,应当收到广大网友的监督。但是“恶搞”是有限度的,一些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侮辱、恶意贬低性质的“恶搞行为”不再是无伤大雅,而是人身和精神攻击,应当收到法律的整治和惩处。当然,善良的大多数人,如果仅仅觉得有趣,自己进行欣赏和打趣,这并没有问题,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我们拥有。
近期关于蔡徐坤新闻一直都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讨论话题,本来对于蔡徐坤没有什么了解,但是随着讨论的人越来越多,前段时间也特地去查看了蔡徐坤的信息,关于蔡徐坤告B站侵犯肖像权,本人是这么看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肖像权利,而第三者如果不经过同意,就利用他人的肖像来为自己获得盈利,那么这个就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了。这个是基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那么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并不是这样,就算不是盈利为目的,但是故意的丑化他人,诋毁他人形象,也是属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严重者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蔡徐坤的事件,典型的就是属于后者。
我知道我这么说,肯定会招来蔡徐坤粉丝的围攻,但是事实就是如此,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都不知道蔡徐坤到底是谁,是靠唱歌出名?还是靠跳舞出名?甚至是靠篮球出名?在现在这个社会,互联网上阿猫阿狗都有可能会出名,抖音,快手等平台打造了多少平民网红,有多少人一夜之间就出名了。而对于蔡徐坤来讲,自然并不是什么大明星,只能算是一个流量明星,而对于流量明星来讲,就是要不断的制造各种话题,让他能够活跃在人们的视线里面,否则一旦淡出人们的视线,就会很容易被人给遗忘了,这种就是很典型的流量明星。
将心比心,如果是自己一直被他人恶搞,我相信你也心里不好过,而且这个也确实侵犯了个人的肖像权,所以如果站在这个角度来看,我支持蔡徐坤这么做。
当然,吃瓜网友也是要适可而止,毕竟我们处在于一个法制的社会,有可能你的一个无心的举动,就会给别人造成困扰,而你自己也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时恶搞一时爽,一直恶搞一直爽,然后最终就出事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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