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与被告薛某(男)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手后,薛某以周某不返还收取的钱款和受周某欺骗为由,在抖音平台上多次发布内容,配文“我是被周某骗了5年的男人,我俩16年初认识,她冒充单身小姑娘”等;并在快手平台上多次发布内容,配文“周某,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等。同时,薛某通过手机多次对周某进行骚扰,发送“周某你不还我钱,我要你身败名裂”等内容的短信。
薛某发布的抖音、快手和短信,内容均是对周某的侮辱性言词,对周某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对周某的身心健康及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
2022年10月13日,周某起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薛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薛某通过短信以及抖音、快手网络平台侮辱周某,对周某名誉权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2022年12月8日,一审判决薛某在抖音及快手中删除其发布的侵害周某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发表向周某的致歉声明;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判决后,薛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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