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曲靖市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曲靖市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告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名录中,我市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二级以上的保护动物,也有多种原为“三有”动物现在已经升级为国家二级以上重点保护动物,特别是以往人们喜欢饲养的画眉等鸟类现已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体如下:
(一)豹猫、画眉、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白胸翡翠、褐翅鸦鹃、眼镜王蛇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黑颈鹤、黑鹳、金雕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不变。猕猴、白腹锦鸡、领角鸮、仓鸮、草鸮、黑翅鸢、黑鸢、鸳鸯、普通鵟、红隼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不变。
(三)常见的白鹭、普通秋沙鸭、白颊噪鹛、赤麂、中华蟾蜍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不变。
(一)非法猎捕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饲养、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和食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2021年8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告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常见的野生兰科植物已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中兰属(除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文山红柱兰和未列入名录的兔耳兰外)所有种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所保护的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采集美花兰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三、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网络平台兜售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严禁以“野生” 为噱头将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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