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都市频道的一则报道引爆全网,报道中,这位阿姨声称,在今年年初疫情期间,她通过抖音,和自己多年深爱的演员“靳东”取得了联系,且“靳东”已经向全国公开表示了自己的爱慕,承诺给她一套100万的房子。
阿姨对此深信不疑,为了和“靳东”在一起,她瘦了10斤,和老公闹翻,不听儿子劝阻,一心一意的跑去长春和“靳东”见面,愿意和他结婚,共同生活。
但据查证,演员靳东在抖音上并没有注册过官方账号,但于抖音上,出现了头像为靳东昵称为“东弟弟”“靳东D”等一系列非靳东本人的账号,类型多样,但内容却大同小异,剪辑演员靳东的影视片段,加以中老年审美的背景和字体,用电脑合成的声音,僵硬的说着:“姐姐们点一下下面的小红心,记得关注我哦!”、“姐姐对弟弟好,弟弟都记得,弟弟拿出身边女明星都在用的贵妇膏低价卖给姐姐们”。
这则让人匪夷所思的“爱情故事”一经报道,评论区瞬间沸腾,不少网友和靳东的粉丝开始嘲笑,谩骂这位阿姨:
但这类言论一出,马上有不少网友觉得不能嘲笑作为受害者的阿姨,对嘲讽行为进行了批判:
对于这件事,普法君认为,我们的关注点不应该在嘲讽作为受害者的阿姨有多傻,而是他背后利用明星欺骗老年人的网络骗子。
很快,靳东工作室发布了声明,并委托律师取证,追究“假靳东们”的法律责任。
靳东一方可以从姓名权和肖像权方面追究“假靳东”的侵权责任,针对肖像权侵权,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针对姓名权,我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而“假靳东”是通过抖音这一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北京日报的报道,在抖音上,“假靳东”的抖音号高达2000多个,并拥有大量的浏览量和粉丝。部分受骗者向抖音管理平台投诉,却没有得到回应。针对此次事件,抖音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难辞其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民法外,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曾出台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针对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实名认证,上传视频内容的管理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在一片哗然背后,备受网友嘲笑的阿姨们,在被骗子们欺骗感情后,能否仅仅因为自己感情遭到欺骗而请求“假靳东”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呢?
很可惜,我国法律不承认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只有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包含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导致自然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该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意思是,“假靳东”们由于欺骗了阿姨们感情,导致阿姨们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疾病,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骗走了阿姨祖传的定情信物等情况时,才能被追究责任。
同时,如果“假靳东”们让阿姨们相信其是真的靳东,才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受欺诈的阿姨们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相关的买卖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若“假靳东”们还直接骗取阿姨们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可构成诈骗罪,追究其形式责任!
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在生活中太苦,太孤独,极度缺乏爱和关心,所以诈骗犯们只需要施舍给他们一丝“甜”,便能让他们彻底沦陷。
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很容易把这类现象归结为数字鸿沟,却往往忽略了问题的根本是他们这一代人现今面临的情感缺失。这一代从集体主义过来的老年人,特别是当年社会角色和家庭分工的妇女,个人的事业和理想都被埋进了集体的大熔炉,所以将所有希望和热情倾注子女,半生忙碌于厨房,承担所有的家务,毫无怨言地为家庭付出着。
他们的生活只有自己的孩子,而孩子们长成后,快节奏的工作生活,畅游着有海量信息的网络世界,没有人会关系他们心里想什么,缺什么。独自适应着陌生的网络世界,寻求着情感和精神的慰藉,却总是不经意的贴近了诈骗犯的牢笼。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通过执法部门的打击,通过加强网络监管,使这些诈骗团伙消弭殆尽头,但老阿姨们的情感缺失还是存在。或许我们应该停下忙碌的脚步,真诚的去听听家里老人心里话,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而不是简单的一句,身体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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