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是名主播,她和老板娘口头约好,每个月的工资8000元,没想到女子做了19天,被老板娘辞退了,老板娘只转给女子1680元工资,女子拒绝了, 这事报道后房东却不开心了。说女子和记者要给他澄清下这件事。女子到老板娘的工作室讨要工资,这不是挺正常的一件事嘛。怎么又会让房东不高兴了?这事还得从头说起。老板娘请女子做带货主播,每个月是8000元工资,另外还有个销量的提成,这样的条件女子挺满意,没想到等女子上了班,发现这工作内容和自己想象的是一点都不太一样。除了主播的本职工作外,还要做运营,助理,场控,直播间布置,客服,发货,打扫等等的活。相当于把所有的事都做了,女子心里自然有些委屈,但也忍着,没有和老板娘计较。事情的转折点在五一放假的那三天,老板娘同意女子放假,女子就准备好回老家玩几天,这是计划好的事,没想到老板娘临时变卦,让女子去公司把电脑带回去,还得把客服的活给做了。为此,女子也赶不上回老家的高铁,女子有些委屈,就和老板娘说自己不是客服,而是主播,结果换来了老板娘一顿骂。挂完电话,女子以为这事就过去了。等到4号去上班的时候,老板娘对女子说:你被辞退了,你回去吧,赶紧收拾东西走人,女子蒙了。但也只能按照老板娘的意思,收拾东西回家了。随后老板娘给女子发来1680元的工资。1680元是这样算出来的,女子在实习期没有坐满一个月,按杭州的基本工资标准是120元每天,扣掉五一放假的几天,女子口中的19天,就变成老板娘眼中的14天,一合计是1680元。在女子走后,老板娘又请了一个女主播,一个女助播,做的事情和出的业绩都和女子差不多,但她们的工资都是按口头约定的钱给付了。到了女子这里就成了基本工资,女子拒收了,并表示要讨回自己该得的工资。等女子带着记者到老板娘工作室时,老板娘的工作室已经关了, 人也回到了山东,女子傻眼了。可这报道出来后,房东不开心了。房东出租的这房子,是个摄影基地,当初只是出租了一部分出去,房东这摄影基地还有很多自己的业务开展,报道一出来后,很多房东的客户就发私信给他问这个拖欠工资的情况。不知道的客户还以为是房东拖欠女子的工资,有些客户担心自己的合作和房东还能不能继续下去,甚至还让房东还充值的一些钱退换给他们、让房东是哭笑不得。其实女子到老板娘的公司讨要工资是没有问题的,没想到给房东造成了些影响,后来记者和女子对这事也进行了澄清,房东释怀了。可直到现在,女子还是没能要回自己的工资,老板娘回了山东,电话不接,消息不回,女子无计可施,可一想到自己是付出劳动的,却得不到劳动报酬,心里就憋得慌。这事报道后,女子这工资还没拿到,没想到却给了房东造成了影响,这是女子和记者万万没想到的结果,当然这和房东的客户没有看完整个报道有关,女子找的是老板娘租的公司场地,找的是老板娘,没想到还是被误会了。房东心里的结是打开了。可是女子的工资却还没拿到,心里憋屈是自然,说好听点老板娘开的是公司,说难听点就是一个个体户,整个工作室,就老板娘和女子两个人,所以才会出现女子一个人做那么多活的情况。老板娘觉得自己花了钱请员工,这些活理应由女子来做。可老板娘忘记了她只给了女子一份工资,女子心里不舒服是可以理解的。这种个体户,说白了就是一言堂,只要老板娘心情好,员工哄老板娘开心,莫说8000元的工资,就算是9000元,老板娘也是会拿得出,要是惹老板娘不开心,可能连4000都拿不到,这时候签一份劳动合同就非常有必要。个体户的优点是没有公司那样对员工条条框框的规定,但缺点是个体户会随着老板心情的波动,口头上承诺的一切会随之变化。像去一些工作室,或者个体户那边上班。签劳动合同一定要主动提出,不能觉得对方口头承诺就一定会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女子要想去山东找老板娘要工资,显然不实际。这点钱还不够来回的路费和开销。但是可以给那边的劳动保障部门打电话反映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发放,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女子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支持女子通过正规合理的渠道拿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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