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为传统行业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从而演化出了不同于传统用工关系的新型用工关系。新型用工关系存在于多个行业,如网络直播、网约出租车、外卖等等,无一例外都以互联网作为平台而建立。新型用工关系体现出了传统用工关系所不具有的灵活性与自由性,在用工关系的建立、解除、待遇等方面都有其新的特点。而现有法律在对其进行调整规制时显露出了诸多困境,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认定的分歧,学术界因此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网络直播中直播平台运营者与主播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也符合新型用工关系的特点,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在穿插案例分析的同时,分别对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用工关系的定性分歧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存在分歧的两种理论——合同关系理论与劳动关系理论的理论依据与局限性,从而发掘定性的根本问题所在。并在之后对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认定困境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本文以如下结构展开分析论述:导论部分首先通过案例的检索研究提出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即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平台运营者与网络主播的法律关系。之后结合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已有的研究综述,说明研究该问题的价值与意义所在。最后简要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第一章新型用工关系与网络直播中用工关系的构成要件。本章对研究问题所涉及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阐述,包括概念介绍、特点、法律属性等,旨在理解网络直播中所特有的运营模式与两大主体的特性,从而更好的分析其法律关系。第二章网络直播用工关系认定的主流观点——合同关系。这一章将分析现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占据主流的合同关系理论,从其定性依据入手,分析将网络直播用工关系视为合同关系这一观点被广泛认可的原因,并就合同关系下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之后对合同关系理论下的缺陷进行讨论,焦点在于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中仍然包含了许多超出合同法调整范围的特性。第三章认定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的可行性探究。这一部分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了许多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从属性,从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两方面分析网络直播中的用工关系。之后从分析中发现网络直播用工中从属性削弱与现行立法滞后从而难以认定的局限性,并将文章引入第四章对调整模式新路径的探索上。第四章对网络直播用工关系认定的思考及建议。本章节在综合前三章的分析讨论而得出结论,即现有法律滞后,调整模式单一,从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网络直播用工纠纷时产生了不同的认定结果。针对这一结论,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与可能的尝试方案,包括增设中间类型主体、完善现行劳动法从属性认定标准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过渡规范三个部分。以解决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难题,从而也为新型用工关系的规范提供一些参考。……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s://www.douyinkuaishou.cc/?id=32351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抖音快手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