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互联网上有个引起热议的新闻,是关于快手决定起诉抖音并向其索赔500万的消息。
根据快手方面的说法,他们之所以要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发现在“360手机助手”等第三方APP内输入“快手”关键字,返回的置顶搜索结果竟然是“抖音短视频”,进而认为抖音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方式,利用了快手“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换来的知名度”。
这一下子可在互联网上炸开了锅,毕竟看热闹不嫌事大,在吃瓜群众看来这应该还是国内短视频赛道的这两大龙头第一次,这样公开、露骨地撕起逼来,那当然是要过来呐喊助威一下(谁赢不要紧,反正先打起来再说)。
当然有些较真的网友也在吃瓜之余感到有些迷惑,正所谓冤有头债有主,既然是在第三方app应用商城里出现了这种“李鬼代替李逵”的事情,你这要找麻烦也该先找第三方商城(360)吧,只找抖音是不是有点奇怪?
举个例子,其实早在2019年1月份,这一次的被告抖音其实还因为类似的事件而当过一回原告。
同样是因为“搜索自家产品的关键词,结果却出来了别家的产品”,于是乎当时的抖音直接一纸诉状把“”和“那个李逵产品背后的百度”一起拉进了法院打官司。
按理说抖音这个例子珠玉在前,快手没道理不吸取这一份前辈经验把360一起拖上被告席才对……毕竟多个被告,告赢了也多拿一份补偿不是~
想到这里,小柴的嘴角慢慢出现了一些弧度——看来答案很明显了,这次事件恐怕又是一场肮脏的PY交易。
果不其然,当时间来到当日下午,抖音方面站出来回应了此事,不过他们却并未选择叫屈喊冤,而是当场来了一招移花接木,直接复刻了几乎雷同的话术给快手又反手告了一状。
“你说我在360手机助手里以假乱真,那你在百度和小米的应用商店里浑水摸鱼又是什么意思?”
当事情进展到这一步,小柴基本已经可以断定,这又是一场经典的诉讼营销,而且还是那种当事双方事先已经通过气的合作营销。
随着这些年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互联网企业之间也开始越来越多的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再重演当年“3Q大战”时逼着用户选边站的滑稽局面。
按理来说这本该是一件好事,可惜架不住某些公关人的脑洞实在够大,竟然让他们在对簿公堂这么一件本该及其严肃的事情上,找到了一种“性价比极高”的营销方式——诉讼营销。
举个例子吧,2017年8月滴滴投资了国内的二手车交易平台人人车,随后在短短数月内人人车的法务部突然战斗力暴涨,四处开花把一大帮企业都拉进了官司里,以致于被外界送了一个“诉讼部”的外号。
你说人人车作为一家二手车交易平台,你就算要告,找些由头告一下瓜子、优信等友商也就算了(他们也的确告了),但是你把OPPO和VIVO这两个做手机的也拉进来干嘛?
卖车的和卖手机的能扯上什么纠纷?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吃瓜群众都感到一头雾水。
一头雾水就对了,人感到了迷惑,自然会下意识地继续关注想要去刨根究底了解真相,那么人人车的目的——博取关注度,也就成功达到了。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当时人人车起诉OPPO、vivo的声明:“OPPO和vivo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展的二手车经纪服务上使用与人人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但事实上这次事件中涉嫌商标侵权的app厂商“优舫科技”,压根与OPPO、vivo没有任何关联……起码在公开资料上小柴是没有找到,但人人车后续也并未拿出什么足以推翻上述结论的独家爆料信息。
这场官司的结果自然可想而知,这种基本上可以说是完全无依据的说法在法院上不可能获得胜利。
可人人车一开始也就压根没打算打赢官司,只不过是通过“人人车起诉OPPO、VIVO侵权”这么一件事来增加曝光而已。
如果走正规的传统渠道,一个能够吸引到同量级公众关注度的营销方案,不单需要花上大价钱在各大平台上买热搜,还得请上一堆KOL进行跟进,最好还要在线上线下搞一大堆宣传推广活动,是一件相当费钱又费精力的操作。
无非是随便找一家知名度够大的企业,拍脑袋想个一看就荒谬无比的理由,然后让自家的法务部给对方送去一张律师函就搞定了。
后续自然有无数以为“挖到大料”的媒体记者主动为你去宣扬此事,无数好奇(看热闹)的吃瓜群众也会自发地前来围观。
大把大把不要钱的流量与热度就此到手,公关部门一年的KPI基本都完成了,而付出的代价无非是基本上可以忽略的一份律师费(有法务部的话这笔钱都省了)以及一点起诉费用,多么的划算!
在“花小钱办大事”这一点上,诉讼营销始终都有着其他营销方式难以比拟的独到之处。
咱们再来看一个例子,当年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案”就是深谙此道的一个经典案例。
原本风靡全国的红罐凉茶王老吉,因为其厂商内部的一些纠纷最终导致了分家,一套班子获得了“王老吉”的商标,另外一班人马虽然保住了配方,却只能黯然出走重新创立了“加多宝”。
根据过去的常理,获取到“王老吉”商标的那派人马应该能轻而易举地继承红罐凉茶前十几年在消费者市场上打下的知名度与口碑,而“加多宝”面临的处境就要艰难地多。
结果出人意料的是,当初刚刚独立出来的“加多宝”虽然没有足够的营销经费,在各大渠道上去宣传自己才是正统凉茶配方的继承者。
可他们却通过一场长达五年的拉锯战官司,硬生生让所有国民都知道了“王老吉正在被一家名为加多宝的企业起诉,似乎打了好几年了还没打出个结果”。
于是乎在这5年的“红罐案”诉讼期间,加多宝基本上是一分钱没花,就让数亿国民主动去了解了这起凉茶纠纷中的内容实情。
从而让消费者认可了这个全新的品牌——“哦,原来加多宝就是原来的王老吉,配方什么的都完全一样”。
这份宝贵的用户印象,如果要靠传统的营销渠道来实现,恐怕得砸个几十上百亿的广告费都不止,可加多宝实际付出的却只是五年的律师费,实在是让人惊叹。
回到我们今天的正题,为何小柴会如此断定本次快手与抖音的诉讼官司,其实只是一场诉讼营销呢?
其实我们不妨先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如果你长期以来都在使用某种见不得光的不正当手段(本次的应用商店排名事件)与你的对手进行竞争,直到某天你发现对方似乎也在使用类似的招数,且你已经掌握到了相关证据,试图以此将其送上法院。
从这次的事件来看,不管是抖音还是快手,其实都分别在不同的第三方APP里干过几乎完全一致的事情,通过竞价排名等手段让用户在搜索“对方产品”时得到的却是自己家的app。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如今其中的一方想要以此为由头揭发对方,那么必然要先把自己使用过的同样手段抹除掉,等相关证据都被销毁掉后才好发难。
可如今在短短一天的功夫里,快手和抖音就直接来了个角色互换,互相揭起了老底……
而且还是那种对其本身并没有什么决定性影响的所谓“黑料”(竞价排名本就是正常的商业操作,真要败诉该负责的也是第三方的应用商城,抖音或快手本身称不上主要责任方)。
啧啧,如此和谐友好的一套“友谊赛”下来,要说这不是在双方默契配合下引导出的结果,那还真是让人难以置信呢~
话说回来,虽然站在企业的角度,这种诉讼营销是一种“性价比极高”的优秀手段,但如果我们站在社会的层面来看,这种拿法律威严当儿戏的举动无论如何都称不上好事。
早在2014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现在有些企业打官司,根本不在乎胜负,而是希望通过诉讼,达到营销的目的,提高知名度。对此,法院应该有自己的应对策略。”
当时的新华社也为此特别发文《互联网企业“诉讼狂欢”何时休》,严厉批评了这些“机智”的互联网企业靠打官司博取知名的的营销手段。
但截止到6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法院却仍然对这类诉讼营销的手段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毕竟说穿了,人家企业压根不在乎官司的胜负。
甚至都不需要把官司推进到到法院开庭这一步,只要放出“我们准备因为xx原因和某某知名企业打官司啦!”的消息,热度与流量自然而然的就已经到手了,后续这个官司该怎么打,甚至能不能打,都已经无关紧要了。
唉,说来说去,企业组织与个体之间的区别真的是太大了,作为普通人的我们一般都是对公检法系统敬而远之,没事连街道派出所都尽量不想去招惹,更别说法院了。
可在这些企业看来,法院其实只是一个可以有效钓到吃瓜群众,从而白赚到一大波关注度的“鱼饵”(最骚的是这种操作某种意义上还是无解的,就比方说小柴明明都知道这些,今天却还是被他们白嫖了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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