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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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护照和签证都是准许出入境的证件,但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准许出境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证件和出境证明等。
[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关刑事规章]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一、立案标准(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据件:(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以上的;(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区分骗取出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从法理上讲,本罪规定的行为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是由于这种犯罪日益猖撅,法律才将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后,又采用骗取的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则根据吸收犯的理论,对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应从重。
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以劳务输出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骗取出境证件5-19本的、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出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等,对于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骗取出境证件罪来进行立案处理。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2、客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您好,关于“境外诈骗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所以这就是经济诈骗案件立案标准了。 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律图网咨询。
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请参照。
徐婕律师,女,汉族,毕业于安徽大学,中共党员,现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经验和律师执业经验。曾就职于合肥市的大型集团企业,负责企业合同审查、内部法律事务纠纷调处、知识产权管理等,有与政府机关等单位和部门沟通交流的经历和经验,后就职于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现在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徐婕律师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曾承办过多起案件,如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有起草、审核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事务的经验,深谙法律事务调处和诉讼技巧,主攻民商法及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领域,为个人和公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执业理念:不遗余力地为委托人谋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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