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信息正悄然入驻短视频平台,利用短视频来为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寻找潜在的买家或卖家成为网络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新动向。
1月14日,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姜南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打着“萌宠”“宠物”等标签将野生动物拍摄上传至短视频平台本身并不违法,但当前在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实践中,却存在着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犯罪团伙利用短视频的形式发布广告、寻找潜在买家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行为,是其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一个环节。
姜南表示,短视频平台及相关互联网行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以防被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犯罪团伙利用,乃至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
另外,在整治利用短视频平台为广告发布渠道的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问题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合作、精细化执法。从短视频内容中搜刮出隐藏的非法产业链,对包括利用短视频在内的各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违法犯罪实施精准打击。
近日,有国内动物保护组织美境自然(BRC)调查发现,在2020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短短一个月内,仅快手、抖音、bilibili三家短视频平台上就有399个账号发布涉嫌违规拍摄、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视频,粉丝量逾1024万,总播放量逾1738万,点赞量超30万。
这些被调查的野生动物包括CITES附录I或附录II物种灰鹦鹉、薮猫、水獭、缅甸星龟、红隼、象、海龟、平胸龟和黄额闭壳龟;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亚洲象、红珊瑚和红隼;地方重点保护动物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上述物种必须去当地林业或农业部门取得相应的证件和审批。
一些网络用户以分享“萌宠”为由,拍摄分享这些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内容包括与这些野生动物的亲密接触以及个人如何进行饲养等。
BRC认为,这类野生动物的短视频分享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民的购买欲。在此类内容分享中,视频用户展示了与野生动物之间建立的如“宠物”般的亲密感,以至于观看视频的网友在评论区表达了对这些野生动物强烈的购买兴趣并询问通过何种渠道可以对这些野生动物进行购买。
“此类视频存在非正向引导的负面效果,即此类账号的拥有者虽然本身不涉及非法贸易行为,但由于缺乏正确的信息输出会错误引导并引起公众的购买欲望。”BRC表示,通过调查,有高达67%的此类视频能够推动、引起网民表达购买意向,用户在这些视频的评论下方往往会表达出强烈的购买欲望,进而增加了非法贸易的风险。
事实上,野生动物的非法贩卖行为已经渗透进了短视频领域。2020年3月20日,河北唐山市场监管总局对外通报了一起借快手短视频销售野生动物的案例。2020年2月28日,河北唐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快手短视频上销售野生动物。3月2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位于路北区韩城镇宋二村村西的林地养殖场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12只、白腹锦鸡1只。
姜南指出,“萌宠”“宠物”主人通过短视频分享其与野生动物的亲密关系,有别于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利用互联网非法贸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但不禁止“萌宠”“宠物”主人通过短视频分享其与野生动物的亲密关系;因此,将“萌宠”“宠物”等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行为并不违法。相反,有些涉及野生动物的科普类短视频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民众爱护野生动物的情感,提高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但姜南也同时指出,当前在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实践中,确实存在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犯罪团伙利用短视频的形式发布广告、寻找潜在买家。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行为,是其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一个环节。
例如,2018年江苏扬州警方就办理了一个利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从事非法猕猴贸易的犯罪团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赵志斌等通过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猕猴相关视频和出售信息,于2016-2018年间共非法出售13只猕猴。2019年6月,赵志斌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伙董红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姜南表示,短视频平台及相关互联网行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防止被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犯罪团伙利用、乃至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是一种新型犯罪,是各国治理野生动物犯罪的一个难题。利用短视频来为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寻找潜在的买家或卖家,则是网络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新动向。
姜南建议,整治以短视频平台为渠道的网络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应尽量避免采用“禁止发布传播野生动物短视频”这样的简单方式,而是应当采用综合治理的方法。
首先,应通过公共教育,进一步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目前各级宣传部门和科研教育部门在不断尝试进行野生动物的科普工作,短视频平台也是可以利用的一个工具。
其次,应鼓励短视频平台及相关互联网行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短视频平台及互联网行业承担其社会责任、加强自律,如发现有账号经常发布这些短视频,并涉及到一些暗示性的非法销售和贸易内容,那么这个平台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方面信息,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成为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工具。
再次,在治理利用短视频平台的相关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问题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合作、精细化执法。在2020年7月30日召开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上,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6部门联合启动打击整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专项行动;在实践中,还需要基层的林草部门、渔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完善合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共享和情报共享,做精细化的内容监管,从短视频内容中搜刮出隐藏的非法产业链,对包括利用短视频在内的各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违法犯罪实施精准打击。
针对个人利用短视频分享野生动物的行为,姜南指出,短视频平台晒出的“萌宠”“宠物”中,有不少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因此,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完善行业经营规则,要求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宠物视频时,提供相关许可证件或专用标识等。
同时,姜南建议林草部门也可以采用互联网或区块链技术,为收养、收藏少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宠物主人申办人工繁育许可证提供便利,为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行业及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人工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提供便利,以压缩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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