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通过“快手”APP平台发布出售各种型号二手摩托车的虚假信息,在被害人留下信息后,被告人便虚构购买摩托车需支付定金、运费、加油费、交上牌费、保险费,甚至提现费等借口先后向被害人索取现金,被害人通过微信或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现金到账后,被告人将对方微信号等联系方式删除并拉黑。被告人共骗取贵州、云南、青海等地8名被害人钱财23584元,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利用网络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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