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第三十七条拟作出的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一)确有应受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二)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的,不予;(三)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四)行为已构成的,移送机关。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为给予较重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的调查。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有关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现场、询问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16年主要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分享经济依托互联网技术,能有效减少供给和需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去产能、去库存和降成本等方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分享经济尽管在中国起步较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鼓舞下,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涌现了“滴滴出行”“途家”“小猪短租”“回家吃饭”“陪爸妈”等体现分享经济理念的企业。我国将是下一阶段体量大、受关注的市场,分享经济给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带来新动力,也必将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极。国家信息中心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分享经济规模约为1.95万亿元,参与分享经济活动人数已经超过5亿人;预计未来五年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
以往的数据表明,在资金有了保障后,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利率较高的平台。通过数据对比表明,如今综合利率适中但更安全的平台反而获得了更多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普遍觉得高利率伴随着高风险,所以比较谨慎。即使是榜单中年轻的小牛钱罐子,也是隶属于小牛资本集团,拥有极高的美誉度,运营时间不到一年,小牛钱罐子成交额已经突破10亿。在这其中容易被忽略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产品。比如3个月的产品往往会比1年期产品更受欢迎,更不用说小牛钱罐子的随存随取的活期产品了。这也反映了另外一个问题,过于注重产品的互联网属性,反而让人忘记了互联网的本质是,核心是产品。对于身处互联网的投资者而言,安全仍重于利率。投资者选准平台依旧很重要。由于益普索的性,相信这份榜单将成成业内人士和投资者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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