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关于暂停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立即暂停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
在《通知》下发后,仍违规开展此类业务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降低监管评级、责令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试点资格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与此同时,各区主管部门要结合2018年度现场检查,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情况进行排查。
上海金融办表示,在《通知》下发前,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于10月12日前,将目前业务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合作对象、涉及人数、风险情况等)、整改计划等报送至各区主管部门,并由各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上海金融办。
同日,上海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要求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签署,有关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住房租赁合同中。
一、无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范围、未经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加入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允许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代理经租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代理经租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签署,有关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住房租赁合同中。
三、发挥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业监管作用。代理经租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市统一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
四、代理经租企业应当严格把控自身杠杆率,密切关注企业流动性。个人租金贷的放款周期,应当与代理经租企业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流动性紧张的企业应当采取加强资本投入、缩小个人租金贷业务规模等方式降低杠杆率,并做好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处置预案,确保租客、房东利益不受损失。
五、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不得利用个人租金贷业务沉淀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哄抬租金抢占房源。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应当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依据了解客户、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公平诚信原则,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时,应当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个人租金贷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应当充分告知借款人贷款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逾期责任、贷款期限等内容,并确认借款人借贷的真实意愿。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租赁期限。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代理经租企业、金融机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将违规代理经租企业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暂停代理经租企业房源发布业务。
8月20日,杭州一家名为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长租公寓公司宣布破产。鼎家引发大量租客和房东维权同时,“租金贷”运作模式也随即被诸多媒体曝光,被指称“空手套白狼”。
近年来,万科、龙湖、远洋、旭辉等行业龙头开发商,纷纷选择以自建团队或合作的方式进入长租公寓领域;链家自如、魔方公寓、青年汇、蘑菇公寓等各类长租公寓品牌涌现;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京东等也相继宣布进军住房租赁市场。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3月份,全国范围内各类长租公寓品牌达1200多家,房源规模逾202万间。
大量资本进入长租公寓行业,本应有助于推动行业快速发展,但在现实中,一些资本加持的企业为抢占房源,哄抬租价、随意挪用租金,反而放大了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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